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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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市奖励与支持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推行运行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 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2.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等。
3.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认证等证书;品牌相关认证证书;科研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相关证明。
4.专项审计报告、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新产品认证等证书。
5.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芜湖海关。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芜湖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芜湖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五、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六、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七、评价结果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芜湖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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