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0
今天分享关于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相关内容,内容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及附件和申报的奖补以及奖补兑现的要求。内容仅供各位参考,如想了解更多及时精准的政策可咨询热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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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1、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资金为每家企业30万元(含市财政安排的高企入库先期培育资金),自高企认定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每年度奖励10万元。
2、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系统,对新入库的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具备高企申报条件并进行申报的,对其申报日前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投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或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研发投入,选二者之间的低位数),按20%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
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园区、载体的孵化、培育功能,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占载体内企业法人总数的比重,作为评价各创新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并提高权重。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扬州市境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在高企有效期内,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分年度按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对高企有效期满仍没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不再重新申报高企的,取消最后一个年度的奖励资金。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申报当年的研发投入,按20%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开票收入在5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7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二、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符合八大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与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通过自主申请、转让或购买,自主知识产权达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类知识产权1件以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
2类知识产权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总目录。
2.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3.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纸质申报材料使用复印件装订。
四、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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