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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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认定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2、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境外所得抵免按15%计算应纳税总额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
六、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七、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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