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绵阳市孵化机构备案申报条件、材料要求指南

2023/4/17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绵阳市孵化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绵阳市孵化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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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孵化机构的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 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 法》(川科高〔2016〕18号)、《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 高〔2016〕17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认定和管理的对象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二章 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两类。在同一产业 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 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 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其他孵化器按照综合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

  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6个月以上,相关统计数据齐全、真实。

  (二)拥有职业化的服务和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 学历的应占50%以上(专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  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占比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服务专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三)具有自建或长期租赁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 孵化器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2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 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 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且每年有不少于3家的新入驻企业。

  在孵企业中,应有不低于10%的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

  (五)组建有创业导师队伍,可开展创业辅导和企业运营指导。 孵化器应有单独组建、联合共建或引进的各类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 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孵化器运营方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金融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七)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有可使用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中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办公场地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三)申请入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年度主营收入不超 过200万元、孵化时限原则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单一企业租用场地面积不超过300平米。 第六条毕业企业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累计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 众创空间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具有专业发展方向, 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或社会组织须是在绵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完备的运行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互通的便利化、全方位服务平台。

  (五)具有可供创业团队(创客)提供不少于3个月免费或低成本的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创客)入驻。

  (六)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具有成功的投资孵化案例,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七)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并 组织创业团队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第四章 星创天地

  第八条 市级星创天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星创天地必须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在绵阳市 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运营时间 6个月以上;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能支持和服务创业人群重点发展农业产业。

  (二)星创天地必须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少于3 个月免费或低成本等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平台)。

  (三)星创天地必须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 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不少于50亩的相对集中连片的创新 创业示范场地或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加快

  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星创天地必须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3人以上创 业导师队伍和3人以上的具有相应农业知识、技能人员的专职运营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和培训。

  (五)星创天地必须具有较好的孵化基础。至少有10个创客聚集 或2家创业企业入驻;建立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六)星创天地必须具备良好业绩。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 构和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组织创客、创业团队、企业开展日 常性活动年均不少于12次;至少完成2项专利申请认定或1项新技术认定。

  第五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九条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绵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且至少报送6个月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拥有检验检测、小试 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 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5.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 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7.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8. 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 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9. 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条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 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400万元以上;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一条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 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 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六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的备 案评估,并指导、组织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各 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组织申报市级孵化器备案。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备案申请工作,组织专家分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机构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二)孵化机构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三)孵化器机构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关于孵化机构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

  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

  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九)其他附件。

  第十五条 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

  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科技局办公会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孵化机构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机构,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七条市级孵化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八条市级孵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场地位置等发 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告,所在地科技部门核 实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更改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市级孵化机构应围绕大学生、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 群体的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科技创业基地。

  第二十条市级孵化机构应加强创新创业创业服务品牌建设,结 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健全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 典礼、跟踪制度,健全与科研院所、高校、大型企业的战略合作机制, 支持与科研院所、高校、大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联合组 建专业孵化载体,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级孵化机构应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利用互联网、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  健康快速发展。有条件的机构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链条,提供 全周期创新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鼓励市级孵化机构参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标准建设,树立行业示范标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市级孵化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 展市级孵化机构评价。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机构称号。

  第二十三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机构备 案或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机构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机构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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