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滁州市以及部分区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大合集

2023/4/21

滁州市以及滁州部分区县,对企业上市挂牌有资金奖励,下面小编就汇总了这些奖励政策,如果你想在安徽省股交中心挂牌,那么可以咨询小编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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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引导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精神,结合滁州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 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2. 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滁州市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滁州市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3. 将注册地迁入滁州市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5.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缴纳支出,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6.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缴纳支出,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7. 拟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报证监会并获受理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8. 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发审委通过并核准发行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并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9. 首发融资且60%以上投资于滁州市的,按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10. 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境外交易所含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主板),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

11.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投资在滁州市内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2. 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登陆“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实现转板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13.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完成首次定向增发、融资、做市交易或其他形式资本运作的,按募集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六)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

14. 对于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滁州市的,按照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当年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奖励。

15. 对于市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滁州市的,分三年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6. 借壳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主体注册迁至滁州市的,且经经信、招商部门联合认定对滁州市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17. 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5亿元及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及以上的(含)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八)优化上市政策环境

18. 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或发展项目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19.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20.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并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九)其他相关奖励

21. 上市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滁州市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如县(市、区)、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市本级证券机构减持且减持归入市本级的,市财政全额返还至所属地受益财政。

22. 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滁州市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3. 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其他板块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附则

24. 本政策所鼓励和扶持的股改仅指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改,一般规范性股改不享受该政策。

25. 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均由同级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奖励资金补助至企业,企业可根据股改、上市(挂牌)的贡献情况奖励到企业的团队和个人。

26. 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区承诺,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凡享受本政策的,上市公司股东必须在滁州市完成减持和纳税。

27. 对募集资金投资在滁州市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新设立的上市板块按照同类上市板块的补助政策执行。

28.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29. 本政策与滁政〔201384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天长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21、鼓励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拟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规范财务、资产变更增值、转增自然人股本而新增的成本费用,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值等额奖励。

22、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按进入上市辅导期、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其他板块挂牌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成功转板上海、深圳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交易所已受理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工业公司通过银行委托dai的方式,分别按其股本总额给予资金支持,1亿股(含)以下的每年支持1000万元,1亿股以上的每年支持1500万元,首发上市后按LPR收回本息。

23、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首发融资且投资于我市的,按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在天长市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新三板”首次定向增发、融资、做市交易等,按募集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辅导后实现股权增资的,按实到增资总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4、鼓励设立产业基金及金融分支机构。对与我市平台公司合资或独资设立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发展的各类独立法人投资(产业)基金,在其成立后次年,根据投资上述项目的到位资金给予1%的补贴,3年内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在5年内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值等额奖励。对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并在5年内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值等额奖励。

 

全椒县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我县境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保荐机构、帮扶单位及个人。

二、奖励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缓征期内发生的股权转让或企业成功上市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纳税支出(不包括欠缴税金),缴纳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4、企业改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根据股权激励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1、拟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报证监会并获受理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发审委通过并核准发行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并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给予其保荐团队50万奖励。

3、首发融资且5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按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境外交易所含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及香港联交所主板),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给予其保荐团队50万元奖励。

(四)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县内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挂牌。

1、企业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登陆“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实现转板的,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给予其保荐团队10万元奖励。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完成首次定向增发、融资、做市交易或其他形式资本运作的,按募集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3、企业在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板培育层或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精选层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其他板挂牌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

1、对于县外已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县的,按照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当年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在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给予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奖励。

2、对于县外已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县的,从迁入年度起,分三年给予40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借壳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主体注册、纳税地迁至全椒县的,且经县经信、商务部门联合认定对我县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

县内企业引进央企参与企业股改,股权转让金额达1亿元且引进企业占控股地位、企业后续增加投资且税收保持增长的,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九)其他相关奖励。

1、上市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我县完成减持的,缴纳的税收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并将资金投入我县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优化上市(挂牌)环境。

1、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或发展项目时,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2、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县发改、资规、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

4、建立拟上市企业帮扶工作机制和工作奖励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由县领导牵头的帮扶工作组,帮助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扶工作组在规定时间内推动企业完成上市阶段性工作任务,给予帮扶工作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总计10万元。县金融服务中心完成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每户奖5万元、上市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奖励办法所鼓励和扶持的股改仅指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改,一般规范性股改不享受该政策。

(二)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凡是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上市公司股东须将股票托管在我县证券机构,减持时在我县纳税。

(三)对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县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新设立的上市板块按照同类上市板块的补助政策执行。

(四)本奖励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政〔201814号)停止执行。

(五)本奖励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服务中心解释。

 

凤阳县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引导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2057号)精神,结合凤阳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凤阳县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凤阳县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3.将注册地迁入凤阳县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5.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缴纳支出,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6.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缴纳支出,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7. 拟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报证监会并获受理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8. 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发审委通过并核准发行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并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9. 首发融资且60%以上投资于凤阳县的,按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10. 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境外交易所含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主板),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

11.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凤阳县内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2. 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登陆“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实现转板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13.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完成首次定向增发、融资、做市交易或其他形式资本运作的,按募集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六)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

14. 对于县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凤阳县的,按照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当年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奖励。

15. 对于县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凤阳县的,分三年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6. 借壳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主体注册迁至凤阳县的,且经经信、招商部门联合认定对凤阳县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17. 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5亿元及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及以上的(含)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八)优化上市政策环境。

18. 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或发展项目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19.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20.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并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21.上市后备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享受凤政〔202058号文件基础上,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投资奖补。在项目主体厂房基础出土时先兑现60%,竣工投产审核后兑现剩余部分。

(九)其他相关奖励。

22. 上市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凤阳县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3. 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凤阳县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4. 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其他板块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附则

25. 本政策所鼓励和扶持的股改仅指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改,一般规范性股改不享受该政策。

26. 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均由同级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奖励资金补助至企业,企业可根据股改、上市(挂牌)的贡献情况奖励到企业的团队和个人。

27. 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凤阳县政府承诺,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凡享受本政策的,上市公司股东必须在凤阳县完成减持和纳税。

28. 对募集资金投资在凤阳县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新设立的上市板块按照同类上市板块的补助政策执行。

29.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30.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享受扶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县直相关单位进行初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2月份和7月份组织申报。

31. 本政策与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01646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自2020年起试行,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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