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4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资阳市“制造强省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材料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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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制造强省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9〕296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资府办发〔2018〕20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强省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发展医疗器械、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管理规定,支持特色优势产业试点,聚焦重点,注重绩效,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绩效目标,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处理质疑或投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工商注册及纳税关系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产业基础建设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单位)等,主要用于产业基础再造、产业强链补链、优质企业培育、绿色低碳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创新生态营造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医疗器械生产项目按竣工验收后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医疗器械产业基础项目、生产性服务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采用切块方式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拨付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特色优势产业试点培育工作要求,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工业发展资金审批例会审定后,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的安排,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条件和时限。
第九条 项目企业(单位)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达标,具有较好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特色优势产业培育试点规划发展方向,符合政策支持规定,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申报程序规范,手续齐备。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四)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审核。
推进实施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
市和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重审,重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核实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工业发展资金审批例会审批,根据市工业发展资金例会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款申请和拨款依据,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拨付项目企业(单位)。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若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由项目企业(单位)申请,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企业(单位)应于竣工后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一年),向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事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申报、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发展资金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资经信发〔2020〕34号)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复。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做好相关资料报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按规定报送资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的评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项目申报企业(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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