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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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的农业企业。
(二)经济规模。经营业绩两年以上,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县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农产品加工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生产类、休闲农业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服务类企业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三)带动能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采取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基地规模在300亩以上。
(四)品牌认证。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要拥有“二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其中一项以上认证。企业销售无包装产品,要进入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五)申报范围:本县区域内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对农业招商引资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生态基地型规模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六)企业诚信:企业要遵规、守法、诚信生产经营,无失信记录。
二、县级龙头企业申报
(一)企业申报。企业自主申报,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申报企业填写《2023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202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4、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资料,企业建基地的合同或协议;
5、企业品牌认证、商标、专利、“二品一标”等方面证明材料;
6、附企业形象及生产流程、产品品牌照片10张,企业最新简介(500字左右)。
(二)初审程序。申报企业向所在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上报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审定程序。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征询市监、自规、环保、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对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后,发文公布。
三、县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
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县级龙头企业认定资质:
1、不符合县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
2、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从事涉农经营的企业。
3、生产严重亏损,达不到县级龙头企业标准,已停产或进入破产状况的企业。
4、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坑农损农的企业。
5、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身缺乏参加龙头企业的积极性,自愿放弃认定资质的企业。
6、不接受监测评定,不执行主管部门工作安排,不按规定提供报表资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企业。
7、不执行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近2年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恶性事件的企业。
8、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有失信记录的企业。
四、县级龙头企业监测程序
建立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一)县级龙头企业向所在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提交监测材料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指标》。监测结果包括企业监测材料和2023年监测淘汰的县级龙头企业名单,由所在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报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所报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对信用情况进行审查,有无违规、违法和不诚信行为,完成对企业的审查监测。
(三)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结果进行抽查。
五、有关事项
(一)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审核工作,纸质材料一份(含扫描件)报送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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