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8
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四川省涉藏地区特色科普基地备案申报条件、程序要求和运行管理办法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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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涉藏地区科普能力建设,鼓励涉藏地区创建特色科普基地,规范特色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四川省科普赋能涉藏地区工作方案 (2022-2025年)》(川科奖〔2022〕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藏地区特色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特色科普基地”)是指四川省甘孜、阿坝两州和凉山州木里县区域内拟建的校园类、乡村类、社区类、单位类、寺庙类等五类以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技创新成就、提供公共科普服务、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的科普载体。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涉藏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阿坝、甘孜、凉山)应积极组织推荐相关基地申报备案,并协助科技厅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特色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涉藏地区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或科技示范活动,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等资料;
(二)在涉藏地区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配备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四)科普宣传教育或科技示范活动有经费保障和支撑,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年度累计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2 次以上。
第五条 特科普色基地主要包括五类科普载体。
(一)校园类科普基地:面向幼儿园、中小学生、高校学生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载体,致力于推动课堂教学和科普教育相融合,加强学生科学精神培养和科学兴趣的引导。
(二)乡村类科普基地:面向涉藏地区农牧民,致力于提升农牧民科学素质和生产技能,致力于开展农牧区科普讲座、乡村振兴科技服务、推广特色种养殖技术,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的载体。
(三)社区类科普基地:面向涉藏地区社区居民,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载体,致力于开展法律咨询、健康教育、政策宣讲、防灾减灾等科普服务活动,为群众解疑答惑,消除误区,提升社区社会治理能力。
(四)单位类科普基地:依托涉藏地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科普与单位发展和实际需求结合,面向单位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专题活动的载体。
(五)寺庙类科普基地:面向涉藏地区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的载体,主要通过搭建体验场,采取政策宣讲、专家授课、体育活动等方式在卫生健康、疾病预防、运动防护、消防灭火、文物保护等方面组织开展科普体验活动。
第六条 特色科普基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丰富科普资源供给,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着力提高涉藏地区全民科学素质,优化涉藏地区科普生态。
第七条 有合作帮扶单位支持创建的特色科普基地优先备案。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由科技厅发布关于开展特色科普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第九条 组织申报。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通知和本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地填写《四川省涉藏地区特色科普基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第十条 资料审查。科技厅对推荐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备案表填写是否准确、完全;相关附件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拟备案名单。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围绕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等方面的业绩,科技厅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拟备案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对拟备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科技厅审定通过后,备案为特色科普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备案的特色科普基地,授予“四川省涉藏地区特色科普基地”称号,并择优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厅、各州、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色科普基地择优给予科普能力建设支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支持特色科普基地承担科普项目。
第十六条 特色科普基地每年应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特色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特色科普基地应明确专人负责,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向省科技厅和所在州、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科普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活动项目实施情况材料。
第十八条 特色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四川省涉藏地区特色科普基地”称号:
(一)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不接受科技厅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处罚。
(四)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
(五)宣传邪教,从事伪科学活动等有损害公众利益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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