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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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节能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县节能降耗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节能专项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能源政策和长沙县能源发展与节能规划。
第三条县发改局(县能源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县发改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程序,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科学论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鼓励创新、专款专账专用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出申请,并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主要指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和筛选,择优推荐。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节能技改项目。支持节能技改、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绿色经济发展项目。支持节能、节水、节材等绿色经济发展项目。
(三)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广项目。一是支持自主研发应用环保节能技术;二是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制造、研发和推广利用。
(五)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1.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照明、锅炉、热水、空调、门窗等办公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3.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4.太阳能、空气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等。
(六)节能能力和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节能规划、节能服务、节能监察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等相关管理活动。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或活动产生的节能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具体补助额度由县发改局综合当年节能专项资金实际情况和申报项目的规模、类型及节能效果等,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得同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具体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以当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县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发布通知、公开(书面)申报、部门审核(包括联审)、政府主管领导审批、社会公示、计划下达、项目验收、集中支付等八个环节进行管理,实行监督检查机制,并对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立项目库。
(一)所有项目必须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书面申报。
(二)县发改局(县能源事务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入库、初审,组织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初审后的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并根据会审结果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经县发改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三)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将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在《星沙时报》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五)各项目单位需在项目完工后向县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统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六)县发改局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如验收结果与资金计划文件一致,不再进行公示),并根据资金计划文件和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报县财政局,经审核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拨付均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七)其它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分批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到资金后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县发改局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在县发改局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再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验收不合格、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将采取在下年度调整、暂停或撤销资金安排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提请县政府收回或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予申报受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节能专项工作督查及督查不合格的;
(三)项目经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审计、巡查、抽查等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责任。同时,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再纳入节能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和长沙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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