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25
政策讲堂!长沙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补贴补助标准及程序管理办法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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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长沙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扶持、引导、激励作用,全面助力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
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沙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以下 简称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和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长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负责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和验收。
第五条长沙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申报和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本区域内资金项目的推荐、配合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对象、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使用范围:支持长沙县农村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增强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公共服务能力;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支持销售类和服务类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参与电商助农专项行动和开展消费助农活动;支持运用新媒体营销手段销售本地产品;支持本地农产品宣传推广、产销对接活动、电商人才培训和创建示范网店;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性会展和培训活动;用于解决制约我县农村电商行业发展的其他薄弱环节的问题。
第八条使用对象:在长沙县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包括平台型、销售型和为电子商 务企业提供技术、营销、物流、培训等服务的服务型企业)、行 业协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仅限申报运用新媒体营销手段销售本地产品和创建示范网店项目。
第九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活动或工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一)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镇、村级电商服务站 点的建设、运营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不超过30、5、3万元补助。
(二)对销售本地产品的电商市场主体(个人)按不超过销 售额的15%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对服务型市场主体根据营业收入、服务企业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三)对开展消费助农活动、产销对接活动、本地农产品宣 传推广和电商技能培训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备案的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协会主办或承办由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性会 展、招商、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资金需满足的条件:在县域内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政资金规范使用(自然人无需提供)。
第十一条 申报资金企业需提供的资料: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项目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合同、费用支出原始凭证、银行流水等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程序及要求:所在镇(街)负责电商业 务的办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申 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县供销社负责进行复 审。县供销社商县财政局拟制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分管县长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及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县供销社提出验收申请,县供销社牵头,与项目所在镇(街)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果,县 财政局抽查。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供销社提出资 金拨付方案,商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按相关程序下拨项目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县供销社应当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在供销社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和县供销社要加强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资金预算、计划、拨付等有关事项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项目单位违规造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县供销社项目;项目单位违反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或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的,不予拨付资金;项目单位违规骗取资金的,县供销社有权收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县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和长沙县财政局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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