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8

合肥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建设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指南》(合数〔2019〕181号),结合合肥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高新区建设试验区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旨在加快推进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在全省乃至全国建设数字经济样板。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其他用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的原则。专项扶持资金承担根据有关的文件要求严格分级承担资金比例。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资金的投入要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确定资金的投入。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从试验区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事项入手,真正做到促进试验区的建设,惠及广大数字经济企业。
(四)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试验区资金管理机制。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六)专款专用的原则。试验区资金应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数据这一重要战略性资源的优势,重点支持区域经济大脑建设,其中包括底层库平台和各部门大数据应用项目;支持新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建设,丰富数字经济示范应用场景;支持扶持和培育数字经济类企业,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  区域经济大脑主要是指基础库和各部门应用平台项目。在现有区域经济大脑建设基础上,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海量数据挖掘分析手段,进一步夯实基础库,提升数据质量,充实数据类别和数据内容;利用基础库数据挖掘分析结果,对内统一支撑,持续为各局办提供上层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和应用模型,对外拓展应用,创新打造更多优质“涉企”服务平台。
第七条  合肥高新区新经济发展示范项目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治理痛点,与新经济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量子信息等新经济技术手段,探索形成有效性、先进性、创新性的应用解决方案,推进经济大脑、智慧城市、未来教育、未来健康、智慧车站、无人驾驶、量子应用和未来智造等新型应用场景建设。
第八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优先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落户。对在合肥高新区新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具有全国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营收规模仅次于总部)的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销售收入后,分阶段兑现。 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研发人员规模每增长100人,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500万元的企业发展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进行数字经济相关资质认定。首次获得“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资质认定,且当年营收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高新区内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数字经济相关企业自建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鼓励园区企业运用新技术、互联网应用形态创新建设面向行业的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对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建设具备展示、销售、示范应用功能的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的,且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数字经济相关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对采购园区精准医疗、量子保密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按照每家企业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园区中小企业当年累计获得新经济龙头企业、境外500强企业2000万元以上订单的,按当年实际销售额的2%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采购纳入区级两创目录的产品或服务的园区企业,分别给予采购金额的5%、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五)支持数字经济类企业拓展国际化业务。支持园区企业发展数字服务出口业务,对纳入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统计库的企业,当年首次实现数字服务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5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超2000万美元(含)、超5000万美元(含),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15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科技局统筹使用和管理,按照以下流程拨付:
属于区域经济大脑项目的:
(一)项目实施部门向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等,经多部门联合论证通过后纳入试验区拟支持项目;
(二)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拟定资金支持方案,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依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属于新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的:
(一)各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经多部门联合论证通过后报送经贸局纳入示范项目库;
(二)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待区级资金落实后,由申请部门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同意实施该方案;
(三)项目确定后,经贸局根据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向财政局申请将市级资金拟支持额度调拨至申请部门。
属于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壮大的:
(一)根据政策兑现时间,发布政策兑现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材料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财政局;
(三)初审结果经高新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兑现会同意后,在高新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规定的支持事项,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要求提交材料,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合肥高新区相关部门接受对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申报单位在合肥高新区的各类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其他政策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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