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1/12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月12日前反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人:许日升

2.邮件发送,邮件主题请注明“《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邮编: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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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和引导我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提升我市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立)

合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推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含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市长质量奖,设“市长质量奖金奖”和“市长质量奖银奖”。

第三条  (奖项数量)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

每届市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8家。

第四条  (评审原则)

市长质量奖评定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坚持组织自愿、不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权威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定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日常工作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拟定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评审机构)

市长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委会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评审组及职责)

市长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答辩和综合评价工作,并撰写评审报告。

第九条  (培育和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评审标准)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推荐要求)

市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50分以上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国内、省内或本市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最高管理层需经质量管理知识专题培训,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获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否决条件)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劳动保险等较大责任事故;

(五)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有效投诉;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七)生产经营组织最近3年有发生亏损;

(八)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告)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金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

评审组评审申报材料,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现场考评)

评审组对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考评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演讲答辩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演讲答辩的申报组织,反馈现场考评报告。

第十九条(演讲答辩)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名单,组织现场演讲答辩。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考评和演讲答辩情况,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建议获奖组织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议公示)

评委会对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奖励)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银奖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市长质量奖银奖的,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费)

市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十四条 (推荐)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加省政府质量奖、长三角区域、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荣誉评定。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的义务)

获奖组织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的名单可列入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上述人员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工作及宣传推广活动。

获奖组织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荣誉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材料真实性)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申请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回访监督)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其辖区3年内的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委会办公室,由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纪律要求)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评委会办公室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监督)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