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22
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开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以下简称省级传承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传承传播、利用发展等活动,成效显著且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传承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入驻;
(三)有较为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开展传承活动必需的经费保障;
(四)有较为明确的传承计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重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建有系统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档案或数据库;
(五)以授徒或培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且成效显著。
同等条件下,关注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再认定为省级传承基地。
二、申报程序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传承基地进行审核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推荐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可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各市(省直管县)申报数量最多不超过本市(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函: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或省属单位推荐申报省级传承基地的函,对申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推荐单位相关信息汇总表(附件1);
(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书(附件2);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该申报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附件3)。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省属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标准,认真做好推荐单位的考察、审核及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二)根据《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传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过去已获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所)命名的单位需重新申报、重新评审。
(三)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省属单位将推荐申报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原件1份,复印件1份),于2021年8月31日前统一寄送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电子版发送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电子邮箱。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政策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00518 QQ:2881391787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推荐汇总表
序号 |
申报地区 |
申报单位名称 |
所传承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称 |
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 代表性传承人姓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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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_ 市(省直管县)、省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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