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的通知》(皖政〔2015〕106号)等部署,“十三五”期间,设立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投资特指制造业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开展再生产活动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为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厂房投资。
第三条 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企业投入和经济效益提升情况,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技术升级、产品创新,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正在实施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投资项目,且项目实施地在安徽省内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能过剩行业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落后设备投资项目不在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本办法条件,2016至2020年期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奖补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奖补资金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环比新增税收因素分配,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因素分配、操作简便的原则,采取后补助方式,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市。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总额×【(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所有拟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企业环比新增税收/所有拟支持企业环比新增税收)×50%】
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为企业上一年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投资额),须达到500万元,由地税、国税部门核实的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和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确定;环比新增税收为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环比增量和上上年度所得税环比增量之和(环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年度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鼓励领域,发布年度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每年上半年,完成对上一年奖补资金的考核分配工作。
第八条 企业申请奖补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税、国税、统计部门核实企业设备投资额、环比新增税收,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其中,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和发票上注明的设备购买金额由国税部门核实,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由国税部门提供,新增所得税由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核定,企业是否规模以上企业由统计部门核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统计局按本办法规定审核企业设备投资额、环比新增税收,计算各市和企业奖补金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向社会公示。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和拟奖补企业清单,按有关规定分市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各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奖补资金拨付文件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投资奖补有关文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具体企业。
第十条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最高500万元。同一项目连续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补助单户企业奖补资金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时,均按500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将达到奖补限额企业的奖补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环比新增税收额从全省数据中扣除后,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其余企业的奖补资金。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负责,适时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工业投资综合奖补政策,组织奖补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督促项目企业加强项目建设,做好奖补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并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统计局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地税、国税、统计、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出具的奖补资金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实施投资项目。企业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给予一定奖补,具体奖补比例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决定。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奖补资金同时应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包括项目预期达到的效益、企业新增利润、税收以及完成的工程量等主要预期成效。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科学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组织项目承担企业按要求在项目完成后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评报告。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十三五”末,提供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要保障绩效目标的实现,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编写自评报告,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并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竣工投产达产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等方面,加强跟踪监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奖补资金情况进行随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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