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引进大院大所:
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以下统称“研发机构”)。鼓励研发机构落户市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保障等方面制定支持政策。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开辟专门渠道,根据研发机构对我省新型显示、人工智能、量子通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补助经费用于支持研发机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
二、支持大院大所争创科技创新基地:
支持大院大所依托在我省设立的研发机构争创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大院大所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大院大所依托在我省设立的研发机构申报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等。省从“三重一创”专项资金中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
四、支持大院大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支持大院大所依托在我省设立的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省从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专项资金中,按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支持研发机构申报我省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大院大所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大院大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省在科技成果落户转化市支持基础上,依据绩效情况,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六、支持大院大所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
支持大院大所科技人才团队申报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计划。对入选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按其类别,给予300万—1000万元支持。
七、加强大院大所编制和人才服务保障:
加强编制保障,对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可根据需要由省里调剂部分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完善人才生活服务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江淮优才卡”,持有人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出入境证件申请、申报省人才项目、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鼓励各市出台高层次人才安居、子女教育、医疗保障、落户政策。
八、支持大院大所开展各类交流合作活动:
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省科技管理专项资金中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九、支持社会各方面促成与大院大所合作: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省科技管理专项资金中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十、支持各市、县(市、区)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对保有、引进大院大所的市、县(市、区),省在支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创新型乡镇创建,开发区升级,省级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计划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支持省内现有大院大所与各市、县(市、区)对接合作,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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