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9/5/20

 为了规范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8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办发〔2015〕63号)、省科技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策字〔2000〕065号)、省民政厅《安徽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皖民管字〔2015〕 24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科技类社会团体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类社会团体,是指按照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即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皖代表机构等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第三条年检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科技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第四条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科技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大型学术报告会、出版会刊、重大涉外活动等,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报告事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者、经费来源及数量、预期目标等。宗旨和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论坛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要注重实效,对没有实际效果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予以取消:对主题相近的予以整合;对须保留的,按照节俭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五条各科技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加强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覆盖率。坚持“应建尽建、应派尽派”的原则,采取单建、联建、挂靠组建、区域或行业统建等形式,抓好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工作。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加强遵法守法、廉洁诚信教育。对党员负责人,要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党规党纪和执行党的决议,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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