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7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内容如下,申请电话 0551-65300258
子基金分为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两类。
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主要投资区域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省市(县、区)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合力。一般由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出资平台提出申请。
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聚焦1-2个专业技术领域,支持领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大做强。
子基金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五)有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董监高人员(或合伙人)、核心投资团队成员未受到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子基金申请者应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企业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与省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申请者除符合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确定,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已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其中省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作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省引导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省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设立申请。拟与省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主发起人,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尽职调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五)社会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意见,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议,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子基金向社会公示。
(六)批准设立。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七)签署协议。省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出资人签署合作(合伙)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资金到位序时进度。
直接股权投资的决策流程:
(一)项目遴选。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从省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中择优遴选拟投资项目,或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投资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从省科技成果库中择优挑选的项目或受理的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三)尽职调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投资决策。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最终投资决策。
(七)备案公示。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将拟投资的项目,由省国控集团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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