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22
第一条 为建立争先进位的激励机制,扎实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审核考评材料与考查工作实绩相结合,以实绩为主;对照考评标准统一打分的办法进行,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表彰对象。
第三条 考核评比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内容为当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详见考核评分表)。
第四条 考评共设三类奖项:1、“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对象为各县区知识产权局,每年评优不超过3家;2、“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考评对象为全市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评优不超过30%;3、“优秀专利联络员”,考评对象为在册的市级专利联络员,每年评优不超过15%。
第五条 “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知识产权先进个人” 考评,由市成立考评组,对照评选标准逐一打分审定。 “优秀专利联络员”考评,由各县区对照评选标准评审,报市复审确定。
第六条 知识产权考评工作在知识产权局领导下开展,专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评比、评分统计。最终考评结果由市知识产权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各县区在次年3月底前将“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专利联络员”考评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科。考评材料包括:“推荐表”、“考核评分表”、“工作总结”。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知识产权先进个人”、“优秀专利联络员”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参评单位填报考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按时报送。若在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考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六安市知识产权局。
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