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指南解读(附申报奖补好处和条件流程)

2023/11/7

陕西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指南解读(附申报奖补好处和条件流程)整理如下,本次申报起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11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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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辖区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西咸新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陕西咸党政办函〔2022〕3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产业政策兑现相关事项的函》相关要求,现启动2022年度及2023年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两业融合政策的申报兑现工作。

本次申报起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11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企业认真对照《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西咸新区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及两项政策申报指南要求,积极准备材料,并按流程完成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需确保所有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即申即享”“综合评审”类需线上申报的政策,请登录西咸新区政务服务网的“政策兑现”服务专区进行系统填报。

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积极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西咸新区设立企业总部,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分机构,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西咸新区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税收管户地在西咸新区。

(二)营业收入及税收贡献等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认定标准。

(三)在西咸新区外设立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金融类总部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牵头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新引进项目申请认定企业总部,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下同)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职能型总部。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 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民营企 业500 强上榜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 强上榜企业。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 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西咸新区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5.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 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其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50名。

第六条未符合第五条标准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1.农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及以上。

2.工业及先进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1500 万元及以上。

3.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 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2000万元及以上。建筑业同时要求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

4.服务业类:

(1)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及以上,地 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及以上。

(2)现代物流业、租赁和商贸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及以上。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住宿和 餐饮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及以上。

(4)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 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300 万元及以上。

(5)其他现代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1000 万元及以上。

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新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管委会审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总部开办奖。企业注册(或入区)之日起两年内的 新落户总部企业,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含1 亿元),或在新区实际办公人数大于等于的100人的,奖励5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或在新 区实际办公人数大于等于200人的,奖励1000万元;累计实缴 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10亿元),且或新区实际办公人数大 于等于300人的,奖励2500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 元以上,或在新区实际办公人数大于等于500人的,奖励3500万元。

对全区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管委会个案审定可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开办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3

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八条效益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较上年度新区财政贡献增长10%-20%(含10%)的,按新区财 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50%给予奖励;较上年度新区财政贡献增长 20%-30%(含20%)的,按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60%给 予奖励;较上年度新区财政贡献增长30%(含30%)以上的,  按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7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九条区域投资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西咸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纳入新区统计库的,按投资额(不含 购买土地费用)予以补贴:1亿≤投资额<3亿的,按实际投资额 的0.5%给予一次性补贴;3亿≤投资额<5亿的,按实际投资额 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额≥5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 予一次性补贴。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条总部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对其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 元等台阶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 一次性相应奖励200万元、 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企业进步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 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500 强企业的, 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企业 的, 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中国500强 或世界500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同 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总部发展奖。总部企业在西咸新区以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且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

自分支(子)公司设立年度起第1-3年,以不超过该分支(子) 公司的年度新区财政贡献为基数,全额奖励给总部企业。(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补贴。在西咸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于其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 设施,下同)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前一年度实际支付 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购置办公 用房且自用的,按购房合同金额5%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 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分三个年度按照30%、30%、40% 的比例发放。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人才财政奖励。对不超过总部企业员工总人数的20%且税前年度工资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和特殊 技术人才,连续3年按个人对新区财政贡献给予100%的奖励。

每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员工住房补贴。对总部企业员工在新区租房的,按照1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对总部企 业员工在新区购买自用住宅(限首套)的,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 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租房和购房两项补贴。 (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享受总部开办奖的企业,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或 实际办公人数不得低于开办奖励认定时参考的指标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管委会。经认定且申请各项奖励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

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企业、个人享受相关政策之前应向管委会提供相关承诺书。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全部补助,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九条总部企业应守法经营,并按时按要求向新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群

体性事件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 用本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咸 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园办范围内企业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新区和企业所属沣东、沣西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新区的财政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在政策申报和资料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采取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现场查验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申报 事项发生的时间区间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具 体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分多年发放奖励的政策条款,按奖励认定时的政策标准执行完毕。

本政策由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为做好新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及奖励政策申报工作,根据  《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陕西咸党政办发〔2022〕29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政策》),特制定本指南。

一、受理范围

符合《总部经济政策》中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分为总部企业资格申请与奖励政策申请,两者同时开展,所有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均应同时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

二、申报材料

(一)总部企业资格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的《西咸新区总部企业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加盖企业公章的《西咸新区总部企业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2);

3.申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最新一期公司章程以及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涉及排名 榜单的需提供符合《总部经济政策》要求的证明资料,国家和中 央部门管理的企业需提供国资委及其他部委官方公布的相关证

明资料;

5.属于地区总部企业的,需提供主要投资者(母公司)营业 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西咸新区总部企业纳税情况表》(附件3);

7.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下属全 资、控股公司和分公司在新区纳税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 具,总机构可合并计算);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可提供年度各

税种纳税申报表及缴纳税款回单(复印件)。

8.企业重大变动情况(如有),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注册地,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下 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申报企业持股比例,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

9.企业承诺书(附件6)。

(二)总部企业奖励政策申请还需提交如下材料(与总部企业资格申请资料重复的不再提供):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西咸新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企业承诺书(附件6)。

2.总部开办奖:

参考实缴注册资本申请奖补的,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参考实际办公人数申请奖补的,需提供:(1) 企业在新区办公人员数量证明,包括员工总人数情况说明、人员

明细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在部门、职位);

(2)企业所有员工在新区缴纳社保凭证;(3)企业员工在新区缴纳个税情况,填写《西咸新区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表》(附件5);(4)企业在新区办公用房面积证明,包括能体现办公面积的租房合同或自有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

原则上企业在新区实际办公人数不得低于企业员工在新区缴纳社保人数和缴纳个税人数,企业人均办公面积(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3.效益贡献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企业纳税 证明(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分公司在新区纳税的,由各主管税 务机关分别出具,总机构可合并计算);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

可提供各年度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及缴纳税款回单(复印件)。

4.区域投资奖:(1)投资项目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备案资料、立项批复、备案文件、项目 概预算、投资计划资料、资金安排计划等资料);(2)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投资明细等资 料);(3)投资项目完工结算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 算及竣工验收材料、发票及银行回单、资产交付材料、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凭证。

5.总部贡献奖:申请企业前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进步奖:入选相关榜单截图、文件或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7.总部发展奖:(1)针对新设、兼并、收购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2)新的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文件。

8.办公用房补贴:(1)申请租房补贴的,提供上一年度租房 合同、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在区内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承诺书; (2)申请购房补贴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和产权 权属证明资料;房屋自用、未出租说明,以及不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的承诺书。

9.人才财政奖励:(1)《西咸新区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 况表》(附件5);(2)申请个税补贴人员在职情况说明;(3)企 业负责人、高管和特殊技术人才人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 董事会纪要等),特殊技术人才(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个税补贴人员劳动合同;(5)员工总数证明;(6)申请个税补贴人员完税凭证及纳税申报表。

10.员工住房补贴:(1)申请住房补贴人员在职情况说明、  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完税凭证及纳税申报表;(2)申请租 房补贴的,提供员工上一年度租房合同、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 (3)申请购房补贴的,提供员工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和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三)分多年兑现的奖励政策,每年需提供上一年企业运营 发展报告(1500字以内,加盖企业公章)、 《西咸新区总部企业纳税情况表》(附件3)。

三、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如果违背承诺,将被责令退回已获得的全部补助,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如可享受其它各类优惠政策的,就高兑现,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已经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无需再次提交《西咸 新区总部企业资格申请表》。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同时申请多项奖励的,相同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四)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得总部经济企业资格或奖励补助的,管委会将 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

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政策申报和资料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采取专家 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现场查验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审查。

(六)如在政策兑现期间总部经济政策发生修订,对已经认定但未兑现的奖励事项,按奖励认定时的政策标准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