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准备!2024年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补贴大全

2023/12/11


江西省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汇编如下,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景德镇、九江市、萍乡市、新余市、抚州市、宜春市、上饶市、鹰潭市、吉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需要申报高企的朋友欢迎致电咨询。


江西省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汇编如下,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景德镇、九江市、萍乡市、新余市、抚州市、宜春市、上饶市、鹰潭市、吉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需要申报高企的朋友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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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根据《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洪府厅发〔2019〕71号)的相关规定,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包括到期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培育库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赣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加大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力度。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3、景德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有关科技示范性(或试点)企业与基地给予适当资助。

4、九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九江市修水县: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独角兽企业”奖励60万、“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30万、“种子独角兽企业”奖励20万;首次认定“瞪羚企业”奖励20万元、潜在“瞪羚企业”奖励10万;当年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当年认定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奖励单个新产品2万元。

5、萍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萍乡市上栗县: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6、新余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8万元;

新余高新区: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与市里政策不重复享受。

7、抚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继续落实受益财政给予10-20万元的政策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评价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家0.5万元的奖励

8、宜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对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袁州区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丰城市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满后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奉新县推荐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高安市对新认定、期满后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上高县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10万元;

宜丰县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10万元;

铜鼓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6万元的奖励;

万载县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

9、上饶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对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上饶玉山县:申报和复审(重新申报)的奖励均为15万元。

10、鹰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兑现模式为:免申即享。依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鹰府办发〔2017〕52号)第12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3万元。

11、吉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补贴以当年政策为准)

二、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