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补贴发布!2023年浏阳经开区园区惠企政策申报奖励补助和程序时间指南

2024/1/4

正式发布!2023年浏阳经开区园区惠企政策申报奖励补助和程序时间等内容整理如下,通过从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医

正式发布!2023年浏阳经开区园区惠企政策申报奖励补助和程序时间等内容整理如下,通过从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企上市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分析,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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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政策依据

1.《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浏经工发〔2023〕3号)

2.《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浏经发〔2023〕2号)

3.《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浏经发〔2020〕6号)

4.《〈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浏经发〔2022〕5号)

5.《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企上市行动实施方案》(浏经发〔2023〕1号)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2023年度园区惠企政策申报指南》(附件1)所列政策,按照对应奖项分别填写《2023年度园区惠企政策支持事项申报表》(附件2)。

2.申报单位将《2023年度园区惠企政策支持事项申报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及相关附件资料的电子版发送至对应电子邮箱,并将纸质版资料一式一份提交至对应联系人,由对应责任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审核结果汇总至产业发展局产业发展科。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政策申报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17:00;责任部门审核汇总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17:00。

2.园区政策中同一项目遵循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原则。

3.申报类型中“免申请”的政策条款企业无需提交资料,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提供获奖名单及金额。

4.此次申报仅限于注册地在浏阳经开区范围内的企业申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践行强省会战略,聚力 “五好园区”创建,大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突破 两千亿、挺进五十强”目标,根据《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 对达到招商合同约定的税收要求、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支持:

(1)对当年纳税额在10亿元及以上、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2)对当年纳税额在5亿元一10亿元(不含)、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3)对当年纳税额在1亿元一5亿元(不含)、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4)对当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

(5)对当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一5000万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奖励40万元。

(6)对当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对当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奖励6万元。

2. 对亩均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年纳税额在500 万元-5000万元(不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按照 亩均税收额及增幅进行排名,设一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二等

奖3名,奖金1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5万元。

上述“第1条”“第2条”政策不重复评奖,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3. 对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支持:

(1)对当年实现产值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00亿元加奖10万元。

(2)对当年实现产值在50亿元一100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5%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实现产值在20亿元一50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0%的企业,奖励8万元。

(4)对当年实现产值在10亿元 — 20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奖励6万元。

(5)对当年实现产值在5亿元一 10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奖励4万元。

(6)对当年实现产值在2亿元一5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25%的企业,奖励2万元。

4. 支持企业升规入统,有效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新增入规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支持:

(1)对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小升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奖励4万元,第三年和第四年如不发生退规,再分别奖励3万元,共计奖励10万元。

(2)对新增入规的限上服务业企业,月度入库的奖励2万元,年度入库的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智能发展

5.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升级。对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 产设备(线、系统),用于原有生产设备(线、系统)升级并进行备案登记,且符合园区主特产业定位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1)对当年设备或软件升级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当年设备或软件升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5万元。

(3)对当年设备或软件升级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对当年设备或软件升级投入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6万元。

6. 支持争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7.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对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并通过长沙市级以上验收的企业,奖励2万元。

8. 支持创建绿色示范企业。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四、鼓励企业本地采购

9. 对当年采购园区内企业(关联企业采购除外)的产业链上 下游配套产品(不含钢材、气体等原材料)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1)对当年采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15 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5万元。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当年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3)对当年采购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五、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0.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11. 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1)对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大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加计扣除总量排名前30位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2)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上年度研 发经费投入加计扣除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排名前30位、研发投入总量保持正增长且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上述“(1)”“(2)”政策不重复评奖,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12.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按奖励等次分别给予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奖励支持: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特等奖,牵头单位奖励10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20万元。

(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10万元。

(3)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牵头单位奖励3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5万元。

(4)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特等奖,牵头单位奖励3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5万元。

(5)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牵头单位奖励2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3万元。

(6)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牵头单位奖励1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2万元。

13.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通 过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上一年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晋级补差。

六、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4. 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1)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晋级补差。

(2)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

七、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5.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提质:

(1)对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6.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承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含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实际运用的企业,按照 知识产权当年实际转化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项转化项目不重复奖励。

17.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 产权质押融资总额排名前三的金融机构,授予“创新金融先锋”

荣誉称号,并优先支持在园区开展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18. 支持开展技术输出工作。对当年开展技术输出(含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经 认定登记后(政府项目合同不包含在内),按照合同金额或合同

项数给予奖励支持:

(1)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1%的标准对卖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合同项数50项(含)以上的,每50项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1)”“(2)”政策不重复评奖,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八、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19. 支持企业提升品牌、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获得相关品质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企 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九、鼓励企业拓宽营销网络

20. 支持企业交流参展。对参加园区组织的国内外重要展会 且费用自行负担的企业,按参展费用发票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鼓励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21.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提升园区  金融服务水平。对服务园区企业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 机构,按照资金规模、为园区企业出台的特色产品数量、利率水平、 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选10家“金融服务先进单位”。

园区财政统筹相关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十一、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22. 评选“杰出企业家”。对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 发展,资产资质优良,产值营收连续三年复合增长,当年纳税5 亿元以上或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浏阳公 司主要负责人),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或者企业家3年内不重复参评。

23。评选“优秀企业家”。在当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或产值 达到5亿元以上、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且诚实守信、依法纳税、 资产资质优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浏阳公司主要负责人)中,  评选若干名“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或者企业家3年内不重复参评。

24. 评选“金阳英才”。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或产值达到3 亿元以上或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推荐若干名骨干人才参评“金阳英才”,园区评选不超过30名,每人奖励5000元。

25.  评选“金阳工匠”。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高超 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开展“金阳工匠”职工技能竞赛 系列活动,根据比赛结果,评选100名左右“金阳工匠”,每人奖励2000元。

十二、附则

26. 本文件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地都在浏阳经开区且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未达到招商合同约定以及 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恶劣的企业,

不享受当年奖励政策。

27. 正在享受招商合同期内优惠政策和企业上市、总部经济 等奖补政策的企业,按照园区其他相关文件执行,不享受本文件

第1、2条政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8. 同一企业涉及多个同类奖补项目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 补。同类项目有上级政策要求配套的,不重复支持。企业享受的 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工业生产经营性税收本级财政

留成部分(新投产三年之内、初创型、科创型企业除外)。

29. 本文件所含政策原则上实行“免申即享”,需依申请兑现的政策,在次年1月31 日前下发具体申报通知。

30. 本文件试行一年,即从2023年1 月 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 释工作由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承担。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抢抓国内生物医药产业新一轮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依托园区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生物医药产业链,加速开展以创新药为引领的产业创新转化,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园区生物医药产业“二次腾飞”,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力争到2027年,形成超千亿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培育形成2-3 家产值过百亿元的医药龙头企业,5家以上产值过50亿元、 一批 产值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培育2个以上年销售额过20亿元、5 个以上年销售额过10亿元的引领品种,10个以上年销售额过5 亿元的龙头品种,30个以上年销售额过1亿元的主打品种,实现 跨越式增长,全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中部药谷和国内重要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地。

第一条 着力招大引强

对新引进的在园区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款,下同)投资1 亿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生产项目,在约定时间完成竣工并投 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其中,新引进的“三类

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额外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鼓励研发创新

(一)对企业在研的创新药(按2020版药品注册分类,1类 中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下同),完成I 、Ⅱ 、Ⅲ  期临 床试验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完成 境外临床研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超出部分顺延至下一年度。

对企业在研的改良型新药(按2020版药品注册分类,2类中 药、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下同),完成I、Ⅱ、Ⅲ期临床 试验的,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奖励;完成境外 临床研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超出部分顺延至下一年度。

(二)对企业取得创新药注册证书,在园区投产并取得第一 张销售税票的,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奖励,三年内首次实现年 销售1亿元(含)以上的,再给予每个品种300万元奖励;对企 业取得改良型新药注册证书,在园区投产并取得第一张销售税票 的,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奖励,三年内首次实现年销售1亿元 (含)以上的,再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

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租赁园区国有公司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且从事新药研 发的企业,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五年免租期,免租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对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企业,再给

予1000元/平方米的洁净车间及实验室装修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10万元补贴;晋级补差。对通过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按上一年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三条 推动做大做强

(一)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 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生产企业,分别奖励 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0万元;晋级补差。

(二)对药品单个品种年销售量首次突破50亿元、40亿元、 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500 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10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

(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 再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晋级补差。对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奖励10万元。

第四条加快市场拓展

(一)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单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世界 卫生组织 (WHO)   机构认证的药品,单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或从园区以外地区引进药品批文 落地并投产取得第一张销售税票的,单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 自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首次实现年销售1亿元(含)以上的, 再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此条 款政策与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新药注册证书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企业在园区或长沙城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生物医药 产业峰会、创新大赛、学术论坛、高端展会等活动,对符合条件 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单个活动不超过20万元补贴。单

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企业参加生物医药国际、国内重大展会,对符合 条件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给予单个活动不超过5万元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强化人才引进

(一)支持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 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 人计划、长江学者、双一流高校知名教授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科 研成果首次在园区产业化的生物医药项目,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医药研发生产企业高层次人才(年工资薪金30万元 以上),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额度的100%比例给予个人奖励。

第六条支持投资融资

(一)设立10亿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通过直投、 子基金以及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导优质生物医药项目落户园区发展,支持园区生物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和上市融资,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发行债券融资,鼓励优质生物医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三)支持并购重组,鼓励园区医药产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 化、市场化并购等方式,兼并收购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对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引入项目落户园区的, 按照引入项目在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另行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对园区产业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合作项目,按照兼并收购过程中产生税费园区留成部分额度的100%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完善产业配套

(一)对在园区注册运营并通过认证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 (CRO)、 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 (CDMO)、检验检测中 心等产业应用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 CMA 资 质 、CNAS  资质等认证,并服务于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平台(或企业、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在园区打造医药结算中心、供应链平台等新入驻医 药流通及相关行业企业和机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一年内主营业 务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

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附则

(一)适用奖补的企业(项目)必须是在浏阳经开区注册且 税务、统计关系在浏阳经开区的,从事生物技术产品、化学药(含 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现代中药及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等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企业,以及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二)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湖南省、长沙市、浏 阳市、浏阳经开区等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医疗器械企业(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产品 注册证奖励、国际认证奖励等政策按《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浏经发〔2020〕6号)、 《《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浏经发(2022)5号)执行; 企业上市奖励扶持政策按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企上市最新政策 文件执行;招商中介奖励政策按《浏阳经开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 励实施办法》  (浏经办发〔2022〕35号)执行;鼓励园区内部采 购等事项按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人才购房补贴等事项按《浏阳市专业英才购房补贴暂行办法》(浏人才办发〔2021〕1号)执行。

(四)招商引资项目在合同政策享受期内的,不享受本政策。

(五)获得本政策奖补的企业(项目)和生物医药产品品种, 企业须作出书面承诺, 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园区,否则全额退还所获奖补资金。

(六)本政策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2月31日。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七)本政策由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具体解释工作由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承 担,并由其负责制定、执行相关实施细则,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

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浏阳经开区(高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全面提升园区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奖补原则

(一)适用奖补的企业(项目)必须是在浏阳经开区(高新  区)注册且税务、统计关系在我区的从事医疗器械各领域的研发、 生产、技术咨询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

企业),同时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

3. 承诺10年内注册人住所不发生变更、不改变在浏阳经开

区(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金。

(二)本意见所称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为由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三)奖励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

进行评定。同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经开区(高新区)其他扶持政 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持,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四)“一事一议”项目另行确定支持奖励政策并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如合同中约定的扶持政策条款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以合同为准。

(五)在浏阳经开区(高新区)落户(以注册时间为准)未 满10年且为园区产生的税收收益未达到补助金额而退出或改变注册地点的,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固定投资补贴。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

(六)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属企业 以及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浏阳经开区(高新区)实现产业 化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 包括土地款)的医疗器械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支持。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七)对新引进的研发、生产创新性医疗器械(以审批部门 认证为准)产品的重点项目,在浏阳经开区(高新区)实现产业  化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不

包括土地款)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支持。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鼓励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于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并在浏阳经开区(高新区)落户的优质医疗器械项目 给予以下数励

(八)企业取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给予每个产品10 万元的扶持奖励,投产并取得第一张销售税票的,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的扶持奖励;取得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给 予每个产品20万元的扶持奖励,投产并取得第一张销售税票的,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的扶持奖励。

(九)企业取得三类医疗器械(含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证的,给予每个产品30万元的扶持奖励,投产并取得第一张销售税票的,给予每个产品20万元的扶持奖励。

(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企业在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研发生产的二类、三类医疗 器械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注册或欧盟(CE)认证并实际产生出口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资金2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 附则

(十一)本意见执行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本意见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意见由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

《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加快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现就《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经发〔2020〕6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属企业、主 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新引进的研发、生产二类及三类创新医 疗器械(以药监局公示为准)产品的重点项目,企业或项目引进 时间(以其与园区管委会或园区国有公司(湖南金阳新城建设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浏阳现代制造产 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招商合同的时间为准)在2020年 7 月 1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间,且在2025年7月1 日前完成 竣工投产的,方可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研发补助支持。相 关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分三年进行安排,申报并经审核批准后当年 安排支持总额的40%;次年安排支持总额的30%;第三年安排支持总额的30%。

二、签订招商合同的时间在2020年7月1 日至2025年6月 30 日之间的企业,在湖南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不含 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投产并取得第一张销售税票后, 方可申报每个产品注册证共计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研发扶持奖励(以下简称扶持奖励)。具体兑现要求如下:

1. 企业取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外省有证平移至园区 的二类注册证和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的二类注册证除外)和生 产许可证,实际投产并取得第一张销售税票后,可申报首次10万 元/个产品注册证的扶持奖励。产品注册证扶持奖励首次申报时间必须在获取证书两年以内。

2. 从获得首次扶持奖励的第二年起,企业可申报第二次10 万元/个产品注册证的扶持奖励。企业申报第二次扶持奖励产品注 册证的数量与上一个会计年度缴纳的税收相关,即每申报一张证 的第二次扶持奖励须上年度在园区缴纳不低于100万元税收,如 申报两张产品注册证的第二次扶持奖励则须上年度在园区缴纳不低于200万元税收,以此类推。

3. 外省有证平移至园区的二类注册证和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 品的二类注册证,企业可申报一次性20 万元/个产品注册证的扶持 奖励,且企业申报扶持奖励产品注册证的数量与上一个会计年度 缴纳的税收相关,即每申报一张有证转移的产品注册证扶持奖励 须上年度在园区缴纳不低于100万元税收,如申报两张有证转移 的产品注册证扶持奖励则须上年度在园区缴纳税收不低于200万元,以此类推。

4. 同时拥有在园区取得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外省有 证平移至园区的,按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缴纳的税收兑现扶持奖 励,每产生100万元税收兑现一个注册证(含有证转移)的扶持 奖励,优先兑现在园区取得的注册证的第二年奖励,再兑现有证转移的扶持奖励。

5. 产品注册证扶持奖励申报时间必须在首次获取证书有效期以内。

三、《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浏经发〔2020〕 6号)明确的相关补助、扶持等支持奖励,由管委会经济运行局、 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年度集中组织申报审核。申报医疗 器械产品注册证(含二类、二类创新、三类、三类创新)扶持奖励 的取证时间、实际投产并取得第一张销售税票的时间都须在2020年 7 月 1 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间,方可申报首次扶持奖励。

四、已享受园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含二类、二类创新、 三类、三类创新)扶持奖励的企业,在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 不得将其获得扶持奖励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对应的生产许 可证的地址迁出园区,也不得将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平移至外 省。违反上述事项的,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相应的扶持奖励。

五、本意见自出台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经发〔2020〕6号)一致。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六、本意见由管委会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企上市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园区高  质量发展,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政策机遇,全力落 实“金芙蓉”跃升计划和“岳麓登峰”行动,助力“五好园区” 创建,引导和推动园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梯次推进、市场运作”原则,  按照“储备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 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园区企业上市帮扶力度,开展系列企业上  市专项活动,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助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  场。力争到2025年底,园区A 股上市企业达15家,储备上市后  备企业50家,累计实现50家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启动上市准备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重点企业支持力度。 围绕园区电子信息、生物医 药、智能制造、健康食品、新材料等优势产业,精选一批主营业 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 业,纳入省市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分类指导。每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实际上市进展,在后备资源中选取10家左右企业列入重

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名单每年进行动态调整)。按照长沙市企 业上市“岳麓登峰”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由委领导挂帅联点,建 立“委领导+‘三员’+财政金融局”三重联企制度,及时协调解 决上市进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加快企业上市步伐。行政监管执 法部门服务前移,每半年开展一次合法、合规性指导,提前排查 解决企业上市风险隐患。在涉及上市后备企业的行政处罚和纠纷 处理等方面,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确保妥善处置。

(二)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完成 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 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相关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股份 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等事项,给予奖励支持。

(三)实施北交所专项计划。抢抓北交所设立机遇,每年在 园区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筛选一批具备北交所上市潜力和意向的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其先行在新三板挂牌,然后通过转 板在北交所实现首发上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为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落实现有财政奖补资金、贷款贴息、风补资金等上级扶持政策和申报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加强企业指导与服务。定期举办上市培训、座谈、研 讨等活动,帮助上市后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上市理念,学习掌握上市政策,提升上市实务操作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券商、

会计、法律、咨询等企业上市专业化服务团队,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上市路径规划、合规梳理、板块选择、税务咨询等专业业务指导。定期邀请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及省市金融专家来园指导,全过程、多维度服务企业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帮助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五)做好上市金融综合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 上市后备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 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 保和理赔便捷通道。引入国内外知名投行在园区开展投资业务,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

(六)开展企业上市专项招商。加大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的招 引工作力度,扩充园区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将其作为重 点培育和扶持对象,推动其加快上市进程。同时,将引进上市企

业、上市后备企业入园列入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目标。

(七)引导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创 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稳步发展成行业龙头企业。支持上市 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再融资。鼓励上市 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开展产业链横向、纵向整合,壮大产业集群,带动产业链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奖补力度

1.对在A 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上市奖励。其中,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 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200万元奖励;第三阶段为企业上市发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2. 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挂牌奖励,如企业后续首发上市的,挂牌奖励应在享受的上市奖励中扣除。

3. 对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  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或者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  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  按照《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2号)规定,给予园区财政受益部分的奖励,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4. 对注册地及主要纳税在浏阳经开区的企业,登陆境外主板并实现融资的, 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5. 在企业申报上市辅导备案年度至上市审核结束的期间内, 对企业超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浏经办发〔2020〕43号) 所规定的项目准入标准的财政贡献,给予其园区财政受益部分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6. 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定增、配股、多元化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各类融资手段完成再融资的,经核定后按其实际投入园区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财政金融局;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经济合作局)

(二)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

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对于薪酬收入部分,按照《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2022—2024年) ( 试 行 ) 》 (浏经发(2022)2号)享受 奖励;对于非薪酬收入部分,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企业园区财政受益部分的奖励。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协调中心、财政金融局;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经济合作局)

(三)加强要素资源保障

优先要素供给,在水、电、气等要素资源调控期间,优先满足上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生产需求。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建立上市、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用地需求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推进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产业发展局;责任单位:金发集团、金阳集团、产建投公司、自然资源分局)

(四)优化上市政务服务

持续优化和落实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资产转让、产权确认等问题,依法依规办理募投项目审批、产权股权登记等事项,及

时为企业代办或出具上市所需各类合规证明文件。行政监管执法时,对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处罚。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局、开发 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协调中心、应急事务中心、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环保办、浏阳市税务局经开分局)

(五)支持产品本地使用

对园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园区打造企业产品、服务的应用场景,积极向市园其他企业推荐其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产业发展局;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整合主流媒体、新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对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定期开展宣传推广等活动,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成功上市的范例,形成鼓励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激励更

多企业依法依规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

(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七)增强融资增信功能

加大政府性融资平台为上市后备企业融资增信力度,持续提高政府性基金(含国企平台产业基金)规模,积极领投并带动知 名基金投向园区上市后备企业,促推企业上市。对积极服务园区 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后备企业扩大授信、降低利率、投资赋能及助推企业发展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或产业基金,予以表彰和奖励。(牵头单位:产业发展局;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金发集

团、金阳集团)

四、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上市主体在浏阳经开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自最后一次享受奖励起10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园区,否则须全额退回包括但不限于本政策所获奖励资金。

(二)本政策自2023年1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关内容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三)本政策与浏阳市相关政策重复、类同的,本政策第三 条第一项中第3点、第5点、第6点,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与 园区招商合同、高质量发展奖励等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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