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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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在江夏区范围内,有意愿申报众创孵化载体的各有关单位,积极鼓励使用闲置厂房及楼宇,符合条件的众创孵化载体均可申报。已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孵化载体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孵化器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场地集中(整栋或整层连片),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6名;
4.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技术经纪人、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5.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型孵化器不少于10家)。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二)孵化器区级登记申报资料:
1.江夏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书;
2.孵化器运营主体营业执照;申报专业孵化器的需提供专业技术平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及部分服务台账,共建或购买其他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相关协议;
3.孵化场地产权合同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明确标识面积、使用主体、房号)等;
4.孵化器运营机构及职能设置相关文件。公司章程,6名及以上孵化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证明或相关孵化服务履历、教育经历证明影印件,孵化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近6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近6个月职工社保缴纳凭证等;
5.与投融资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银行到账凭证,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有关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等);
6.孵化载体与创业导师签订的服务协议、创业导师聘书、管理制度、服务台账;
7.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近3个月租金支付凭证,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
(三)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3.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4.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3名;
6.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7.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技术经纪人、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四)众创空间申报资料:
1.江夏区区级众创空间登记书;
2.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营业执照,申报专业众创空间的需提供专业技术平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及部分服务台账,共建或购买其他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相关协议;
3.众创空间场地产权合同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明确标识面积、使用主体、房号),照片(体现工位及公共服务区域情况)等;
4.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职能设置相关文件。公司章程,3名及以上孵化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证明或相关孵化服务履历、教育经历证明影印件,孵化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近6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近6个月职工社保缴纳凭证等;
5.与投融资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银行到账凭证,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有关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等);
6.孵化载体与创业导师签订的服务协议、创业导师聘书、管理制度、服务台账;
7.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近3个月租金支付凭证,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团队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近3个月租金支付凭证、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三、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自行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亲清江夏”栏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江夏区区级孵化载体登记书,按申报资料要求提交附件材料并依次胶装一份,装订成册;
2.区级登记常年受理,请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区政府机关办公楼258室);
3.区科经局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对通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进行集中挂网公示;
4、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区科经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认定资格及列入区科经局信用黑名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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