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4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如何认定申请?本文将带来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励补贴和申报条件、流程、评价标准细则,雨山区、花山区、博望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各区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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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各区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励补贴汇编(仅供参考,详情可参考当地公告,或者私聊小编)
市级(2022—2024 年)
对当年新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工程)实验室、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奖励50 万元。在省级绩效评价中获优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20 万元。
当涂县(2021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花山区(2021年发布)
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万元奖励;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开放联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皖科政〔2020〕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马鞍山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功能是:面向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组织已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考核等。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马鞍山市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马鞍山市。
(二)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 政府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出资设立。原则上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为主,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专职研发人员(全年工作时长在183天以上)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四)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 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 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五条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登录“惠企通”线上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表填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
(二)审核推荐。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含真实性审查),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提出推 荐意见,并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意见受理申报。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
(四)公示发布。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经会议研究通过后, 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列入《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录》并发布。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审核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六条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
( 一)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
(二)法人证明材料;
(三)多元投资主体相关证明材料;
(四)研发人员基本情况;
(五)科研场地、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满一年以上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参与绩效评价的市新型研发机构,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提供上一个自然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分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70分的为合格,70-85分的为良好,85分以上的为优秀。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参与绩效评价的,直接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市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的进行奖补。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 面形式通过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 请,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评价认定工作
为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在国家创新格局中勇担第一方阵使命的指导意见》(皖发〔202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2〕14号)等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评价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最新工作部署,强化统筹、优化布局,紧扣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产业一体化,成为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和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拟评价认定20家左右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对象
1. 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并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研发转化水平、做大做强,达到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标准,且符合第4项排除性条件的机构。
2. 省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等知名企业来皖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或与地方政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3. 省内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需求,牵头创办或联合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
4. 主要从事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传统科研院所,以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及孵化器管理、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为主的单位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标准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安徽省内,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 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 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现代化、市场化的管理运行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4. 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自我造血能力。投资建设主体原则上应不少于2家单位,近2年各级财政投入总额占机构年度总收入的比例逐年减少。机构近2年每年 “四技”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
5.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近2年每年投入研发经费占机构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100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6.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不低于70%且总数超过100人。
7. 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近2年每年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0项,引进转化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个,孵化企业不少于2家,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300家(次)。
四、申报流程
1.单位申请。申报单位登录安徽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评价认定”,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上传申报书等附件(附件1)。
2.审核推荐。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研究提出推荐意见,报经所在市政府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请各有关市科技局指导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报单位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将所在市政府推荐文件和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送(寄)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 230001)。
3.材料报送。为减轻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申报时先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待通过评审并公示后,再打印纸质材料由各市科技局在公示后一周内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申报书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须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确保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未公示项目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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