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发明专利、专利奖、贯标、知产强县、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商标、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申请补贴流程

2024/4/24

六安市发明专利、专利奖、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强县、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国际商标、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贯标等项目申请认定补贴、流程、时间、方式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六安市发明专利、专利奖、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强县、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国际商标、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贯标等项目申请认定补贴、流程、时间、方式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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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市知识产权有关奖补政策申报工作:

  一、本次申报项目为2023年度获得的各类知识产权奖补项目。

  二、各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2023年度市知识产权有关政策项目申报须知》(附件1)规定的内容办理。申报主体填写《单位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报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的填写《职务发明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申报专利代理师奖励的填写《专利代理师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4);申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助的担保机构填写《知识产权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知识产权担保机构奖励项目汇总表》(附件6)。

  三、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请表加盖公章(或签名)和附件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县区市场监管局。原件由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退还。

  四、各县区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与县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后附《2023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7)、《2023年度受让发明专利奖励资金明细表》(附件8)(同时报电子版)连同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2024年5月15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度市知识产权有关奖补政策项目申报须知

  ——六安市发明专利、专利奖、贯标、知产强县、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商标、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申请补贴奖励

  一、国外发明专利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共有专利权的,由排在第一位的专利权人申报。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4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单位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共有专利权的,有全部共有人的声明和签章。

  二、企业受让发明专利奖励

  (一)申报对象

  从市外受让发明专利(包含申请权受让)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从市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企业,依据转让合同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给予0.5万元奖励,第三年凭年费缴纳凭证给予0.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单位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复印件。

  3.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证明。

  4.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5.受让发明专利与受让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的关联性证明。

  三、职务发明人奖励

  (一)申报对象

  承担本市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务发明任务且于2023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工作人员。职务发明人为多人的,

  由排在第一位的职务发明人申报。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按每件0.5万元给发明人奖励。

  (三)申报材料

  1.《职务发明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务发明人为多人的,有全部发明人的声明和签章。

  四、专利奖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市内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2023年国家、省专利奖授奖文件。单位不需申报,由县区汇总上报。

  五、专利代理师奖励

  (一)申报对象

  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满1年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专利代理师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

  3.本市区域内单位开具的满1年工作证明。

  4.本人在本市工作满1年的社保证明。

  六、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试点县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23年新确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试点县。

  (二)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文件,由县区汇总上报。

  七、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

  认定为2023年度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安微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推介委员会推介公告。企业不需申报,由县区汇总上报。

  八、国际商标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取得国际商标的本市区域内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所属本市注册登记企业,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际注册的,给予4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单位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国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九、地理标志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2023年度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

  (二)奖励标准

  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2023年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的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2023年度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及注册人不需申报,由县区汇总上报。

  十、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

  获得2023年度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文件。企业不需申报,由县区汇总上报。

  十一、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奖励

  (一)申报对象

  为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服务,担保贷款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

  (二)奖励标准

  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担保业务,年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已为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担保,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与贷款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质押合同。

  (2)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内含质押清单。

  (3)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与企业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应注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编号。

  (4)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质押登记手续。

  (5)专利权、商标权须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6)企业贷款合同,须注明保证合同编号。企业质押担保贷款资金已到达企业账户。

  (7)担保机构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取得的贷款,并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

  (2)《知识产权担保机构奖励项目汇总表》(附件8)。

  (3)担保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4)专利权、商标权评估报告复印件。

  (5)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商标权证书复印件。

  (6)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质押清单复印件。

  (7)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及质押清单复印件。

  (8)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企业贷款合同复印件。

  (9)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本市区域内的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确定的2023年度贯标试点单位。

  (四)申报材料

  1.《单位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资质复印件。

  3.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十三、知识产权维权费用补助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开展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包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市内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开展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包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市内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单位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诉讼裁定书或者行政决定书。

  3.费用支出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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