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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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市科普基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科普固定场所、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普基地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区域内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备案、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郴州市各地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请分类与条件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文化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艺术馆、纪念馆、历史文化遗产、文化中心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如大科学装置、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四)企业生产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所,如生产设施、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高新技术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的科普工作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普传播能力;
(二)申报单位主体信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四)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五)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组建了一定规模的科普志愿小分队。
(六)重视科普工作,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八)定期向周边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全市大型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第七条 各类市科普基地的具体要求:
申报市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具有较大规模的科普建筑,展厅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可供公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和设备,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且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内容。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展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且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传播的内容准确、科技信息丰富、通俗易懂。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展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且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以特色优势科技资源和科教资源为基础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科学研究或创新成果的重要过程。
(四)企业生产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展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且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展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普内容,应在全市独具特色或在市内具有领先水平,并具有与科普主题相关的生产线、仪器设备等配套科普内容。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新媒体平台进行科普宣传,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
郴州市各地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请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八条 申报备案市科普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备案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设施及对外开放情况。
(四)以往开展的科普活动相关材料。
(五)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上年度科普经费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郴州市各地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报备案市科普基地的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通过线上系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负责审核推荐。
(三)资格评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资格评审意见,经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五)备案授牌。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普基地予以备案,并授予“郴州市科普基地”称号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市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
(一)市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市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逐步扩大科普基地的影响力。
(二)市科普基地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等,在科技活动周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市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局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普工作,主动参与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等各类科普活动。
(四)市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科普工作计划,并及时提供各类活动的文字、照片、录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
(五)市科普基地发生名称变更、基地依托单位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经核查同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3年对市科普基地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科普基地称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后继续参与评价,再次评价为“合格”的,保留市科普基地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市科普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申报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绩效评价的;
(六)出现重大事项变化但未按要求报告,或申请后未予批准的;
(七)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经整改后再次评价仍为“不合格”或整改期满未申请再次评价的。
被取消市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郴科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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