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申报奖励

2024/5/31

武汉经开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申报奖励有关内容如下,武汉经开区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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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检验检测产业是武汉经开区优先支持和重点发展的高技术产业,符合《武汉经开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助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33条措施》(武经开规〔2021〕5号)、《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3号)精神的企业(机构)和项目均可以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本办法中不再重复提及。

第二条 在武汉经开区内落户均可视为在武汉园区落户,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在武汉经开区取得供地的企业(机构)和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来明确优惠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机构)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及事项、同类项目及事项,武汉经开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不可重复享受,企业(机构)可自行选择申报。

第二章 扶持企业(机构)认定条件

第四条 适用企业(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检验检测类:该类企业(机构)主要提供工业产品(研发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环境检测、职业健康安全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出入境的检验检疫、计量检测等服务。

(二)认证认可类:该类企业(机构)主要提供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标准认证、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等服务。

第五条 适用的企业(机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注册资本,其中:检验检测类的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证认可类的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机构)必须具备CMA或CNAS资质。

(三)企业(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于服务于我区重点支持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家居、通用航空、生命健康和现代农业)的检验检测企业,或者国际国内知名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可以不受此条件的限制,享受本办法第三章扶持措施中的租金支持和设备奖励。

(四)企业(机构)不得同时享受第三章扶持措施中的设备奖励和建设奖励,可自行选择申报其中一项奖励。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租金支持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自正式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80%,第二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70%,第三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60%,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面积每年不超过5000平方米,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第七条 设备奖励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自完成注册之日或变更迁入之日起两年内,购买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不含运费)如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按照购买仪器设备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租赁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不含运费)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度租用费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资质认定补贴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首次通过CNAS认可资质或CMA认证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

第九条 建设奖励

支持企业(机构)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建设奖励。对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分阶段总计给予2000万元人民币建设奖励(批筹后奖1000万元人民币,验收授权后再奖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奖励

主持制定并获得批准发布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奖励。参与制定并获得批准发布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合会支持

支持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合会整合资源、导入优质企业或项目,给予其运营管理主体每年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产业交流合作

支持在武汉经开区举办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会议活动和招商活动,加强武汉园区宣传力度。

第十三条 国际合格评定组织认可或授权奖励

获得国际合格评定组织的认可,或者获得国际合格评定组织认可的认证公司(机构)授权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武汉经开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发展办法》(武经开规〔2021〕7号)同步废止。新旧政策标准有所调整的事项按照事项发生的实际时间确定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