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区县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申报奖补资助和认定条件流程指南

20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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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各区县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申报奖补资助(仅供参考,详情可参考当地公告,或者咨询小编)

  市级(2022年—2023年)

  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奖励40万元,荣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荣获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单位奖励5万元。

  获评“中国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 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每个获得淮南名牌的组织给予3万元奖励。对主动实行缺陷消费品召回、 并在省级以上相关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产品货值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大通区(2024年发布)

  获得淮南名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淮南市市长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2.5万元;

  八公山区(2023年发布)

  获“中国质量奖”的奖励25万元,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获“市长质量奖”的奖励15万元,获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单位奖励2万元。获“区长质量奖”的奖励8万元,获“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2万元。

  田家庵区(2023年发布)

  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淮南市各区县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申报认定条件流程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中国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有关部门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企业家以及消费者代表等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分委员会和监督分委员会。评审分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相关具体工作。监督分委员会负责监督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组织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人,可以自愿申报中国质量奖。

  第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中国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选表彰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审核意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送评选表彰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送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评选表彰委员会进行异议调查。

  必要时,评选表彰委员会可以组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二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被异议人和出具审核意见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分委员会应当对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并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列入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获奖个人(以下简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章。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7号发布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模式,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10个,其中组织类不超过8个、政府(机关)类不超过1个、个人不超过1个;质量奖提名奖授奖每次不超过20个,其中组织类不超过16个、政府(机关)类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2个;按每届通过资格审核后的申报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可少额或空缺。

  参评组织范围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组织,医疗机构(仅限医院科室和专项医疗团队),教育机构(仅限小学、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一线班组(包括各领域QC小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等。

  参评政府(机关)范围包括行政级别为县处级或者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下的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

  鼓励十大新兴产业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参评。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政府(机关)的评选标准,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政府(机关)评价准则》;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设立),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三年以上,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十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需满一年以上。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

  (六)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服务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政府(机关)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上一年度政府(质量)考核达到A级或优秀等次。

  (三)地方政府需建立完善的质量奖励制度,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行政机关需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认证。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发展理念,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实践,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五)近三年辖区内或所在地方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和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十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评价指标应有明显提高,否则不予授奖。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一条 在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包括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行业专家和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和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四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的政府(机关)和个人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举办现场陈述答辩会,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九条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2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2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政府(机关),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不发放奖金;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政府(机关),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省级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省级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省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省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中国质量奖各类奖项的奖金从第五届中国质量奖开始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获奖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在获奖5年内每年应组织或参加一次以上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的社会性的活动,并向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政府(机关)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杯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政府(机关)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杯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同时废止。

  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包括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市。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有效期5年。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低于60%。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市内外先进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七)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现行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四章 评选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受理、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议、公示、审定等。

  第十一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前,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经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评审报告送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市长质量奖拟奖励组织候选名单,提请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组织名单。

  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组织名单,并组织核实相关异议。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获奖后5年内,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近5年内的获奖组织每年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级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等额奖励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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