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导淮南市、淮北市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时间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补政策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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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淮北市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时间

  一、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市科技局要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见系统),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企业提交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二、组织入库审核。各市科技局于每月5日前完成辖区内上月申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的形式审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到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分批进行公示公告及入库。各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三、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省科技厅在公示前将组织市科技局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四、开展集中抽查。各市科技局年底开展对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五、加强日常管理。各市科技局要进一步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各市科技局提请省科技厅予以撤销编号。

  六、做好动态监测分析。各市科技局要做好辖区内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情况提供数据支撑。

  七、做好宣传总结工作。各市科技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做好并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年度评价工作总结提交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淮南市、淮北市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节选自《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国 科火字〔2022〕67 号)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 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三)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 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 20 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 以上(20 分) B.25%(含)-30%( 16 分) C.20%(含)-25%( 12 分) D. 15%(含)-20%(8 分)  E. 10%(含)-15%(4 分)  F. 10%以下(0 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 50 分)。企业从( 1 )、(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 )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 以上(50 分) B.5%(含)-6%(40 分) C.4%(含)-5%(30 分) D.3%(含)-4%(20 分) E.2%(含)-3%( 10 分)  F.2%以下(0 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 档评价。

  A.30%(含) 以上(50 分) B.25%(含)-30%(40 分) C.20%(含)-25%(30 分) D. 15%(含)-20%(20 分) E. 10%(含)-15%( 10 分) F. 10%以下(0 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30 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 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 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 项及以上 Ⅰ 类知识产权(30 分) B.4 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 分) C.3 项Ⅱ类知识产权( 18 分)

  D.2 项Ⅱ类知识产权( 12 分) E.1 项Ⅱ类知识产权(6 分)  F.没有知识产权(0 分)

  (四)指标说明

  1.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2.科技人员数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3.研发费用总额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 开的或者直接购买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 识等商品;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及其他有  关规定,依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关  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关于进  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等文件明确的方式、范围,对  各研发项目以专账或者辅助账形式,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由  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 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 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 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 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 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季度财务数据。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1 )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 业研发费用总额;

  (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 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 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 发生费用额的 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 费用额的 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但不超过境内符合条 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4.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5.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

  6.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数为准。

  7.纳税总额

  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已实际缴纳的税额。一般包括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不包括个税。

  8.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 类评价;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查询;国家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9.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的企业,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实现数据 对接,高新技术企业状态可自动获取。

  10.科技奖励

  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告为准,获奖情况可自动获取。

  11.研发机构

  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部委、省直单位批准认定的企业牵头建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创新中心及研究院等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基地)。证明材料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12.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相关标准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企业信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以有关部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或参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信用中国” 网站和国家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国 家 企 业 信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14.其他事项

  所称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淮南市、淮北市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费用加计扣除奖补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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