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羊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申请补贴奖励要求指南

2024/7/26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成都青羊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申请补贴奖励要求等内容,改善办公、人才和用工招引、融资、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星级上云、质量奖、标准、知识产权、个转企、上规规上、专精特新、单项冠军、总部经济、瞪羚企业、挂牌上市、贸易、世界500强、产业链集群申请补贴奖励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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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羊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

  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精准发力,聚焦产业建圈强链,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全要素覆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支持企业改善办公条件。在青羊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的重点企业,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青羊区内新租购办公用房的,给予租购房补贴支持。其中,自购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租赁办公用房两年(含)以上的,每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补贴,补贴期限三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不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享受一次。强化行业组织办公载体保障,对在青羊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行业组织每年的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补贴期限三年。(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住建交局)

  (二)支持企业人才和用工招引。对青羊区重点企业购买的人力资源服务,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在青羊区注册的用人规模100人(含)以上、不断扩大用工规模,且参保人员年增长比例超过10%的参保企业,每增加一人给予500元的扩大用工补贴,每年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三)鼓励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融资的青羊区内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等项目,按照项目实得直接融资金额的5‰,给予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人每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中心、平台获得市级以上奖补金额的20%,分别配套给予最高200万元、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中小企业将核心业务和生产设备向云上迁移,对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对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验收通过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五)引导企业绿色化转型。企业、公共机构通过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相关服务,完成服务后可按实际补贴金额申请兑现每张面额4000元的能力建设零碳券、每张面额2万元的碳核算零碳券、每张面额3万元的碳足迹认证零碳券、每张面额5万元的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每种零碳券,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六)支持企业质量提升。鼓励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正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制定标准和采用先进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补贴审核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本省、市地方标准并获准颁布实施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实现融资的项目,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开展专利导航,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立项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企业获得经费10%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当年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八)支持重大产业化项目加快建设。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6个月内开工建设、且按国土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竣工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置费和非自持部分)的2%给予项目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辖区企业设备购置项目从青羊区纳入国家统计直报平台固定资产投资库的(不包含工业设备购置项目),全年设备购置累计投资在2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的,按照投资规模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全年设备购置累计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资规模的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梯度培育企业壮大

  (九)支持个体工商户提能发展。对纳入青羊区“个转企”重点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满足相应条件的,给予企业6000元一次性奖励,并可按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审批局)

  (十)支持分公司提能发展。对青羊区内正常经营的分公司转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青羊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营业收入(产值)当年实现正增长的,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值)的2‰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可按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住建交局)

  (十一)支持企业升规提质。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上规”奖励,对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稳规”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根据升规入统营收要求(分为3个档次: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上规”奖励;对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稳规”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且入统当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上规”奖励;对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的,每年给予3万元“稳规”奖励。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四上”企业,按100元/月标准给予企业1名报表人员最高1200元/年的工作补贴;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标上文创企业、规下限下样本单位,按200元/季度标准给予企业1名报表人员最高800元/年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住建交局、区文体旅局)

  (十二)促进企业做精做尖。对首次获评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迁入青羊区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按首次获评同等标准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十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青羊区内正常经营的企业经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除享受市级总部企业政策外,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支持增加经营管理区域、增设分支机构、调整核算方式等,可参照鼓励商务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四)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直接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其中上市申请通过交易所审核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成功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青羊区企业,按首发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其首发上市募资奖励,最高50万元。以“红筹模式”间接在境外上市的,按青羊区内企业主体实际融得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开展并购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单户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已上市公司首次在青羊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青羊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后,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五)支持企业办会参展。对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展览、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按照企业经审计的实际支出(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经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总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企业、社会组织在青羊区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或举办的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前述三项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住建交局)

  (十六)鼓励企业融入双城经济圈和成都都市圈。鼓励青羊区内企业探索“总部+基地”“研发+生产”等合作模式,对通过共同投资、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技术合作等方式在青羊和重庆、德阳、眉山、资阳四地的拓展的产业链项目,包括联合科研攻关、实现供需配套等,合作项目被纳入双城经济圈和成德眉资同城化重大项目清单的,分别按省级、市级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作项目位于青羊区内的奖励项目企业,合作项目位于区外的奖励青羊区投资主体。支持联合重庆、德阳、眉山、资阳等地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细分行业领域互促合作活动,单场活动规模超过50家企业、行业组织、机构等相关主体,其中重庆或德眉资等地的主体需占比在40%以上,经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按活动实际投入(扣除上级补贴的余额部分)的50%,每年给予主办行业组织、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青羊区内企业面向重庆、德阳、眉山、资阳四地的产品和服务购销金额年度达10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按照购销金额增长部分的5%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七)支持发展对外贸易。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当年度实现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对展位费给予50%的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产生的经济舱机票费给予50%的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借助线上平台拓展市场。对在国际电商平台以及国际搜索引擎开展产品境外推广,当年实现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外贸企业,(1)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用总和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10万元;(2)非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当年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用总和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10万元。对新办新引进的服务贸易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贸易企业年度实际服务贸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服务贸易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推动产业成链集群

  (十八)鼓励高能级企业落户。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落户青羊区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资的集团二级公司(一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落户青羊区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资的集团三级公司(二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落户青羊区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直接落户青羊区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资的集团二级公司(一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落户青羊区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企业或分支机构自注册或迁入之日起1年内实现升级的,奖励金额按差额予以补齐。对境内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二级公司(一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落户青羊区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境内科创板、境内创业板上市公司投资的二级公司(一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落户青羊区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十九)重点产业链集群发展奖励。支持“链主”企业示范发展,由各重点行业“链长”及其专班组织实施,每年评定对重点产业链“四链”融合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示范“链主”企业,优先纳入区委区政府表彰名单;对首次由市级认定为“链主”企业的,一次性给予“链主”企业5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链主”企业人才、载体配套等优质要素保障服务。鼓励“链主”企业引聚“链属”企业,支持“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文旅企业1000万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链主”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招引奖励;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再给予“链主”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产业链专班及牵头部门)

  (二十)强化新办企业产业载体保障。对在青羊区新办的重点企业,在青羊区购买或租赁楼宇载体自用办公的,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支持。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租赁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二选一,不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住建交局)

  四、强化政策兑现落实

  (一)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青羊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青羊区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可叠加享受;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本政策无法涵盖的扶持事项,按照区级专项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各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政策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青羊区加快引育优质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成青府办〔2022〕1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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