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武汉市各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方法!创小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指导

2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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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半年武汉市各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申报条件

  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符合《细则》中“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要求。按标准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下半年武汉市各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申报方法及流程

  (一)申报方法。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等相关要求见附件1,申请企业需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栏目中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口,注意不要选错)。

  (二)申报流程。企业通过培育平台线上申报,线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10月18日。企业在培育平台申报后,各区经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符合评价标准的中小企业,区经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推荐表》(见附件2),于10月21日前推荐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复核,公示后,报省经信厅备案,由省经信厅统一公告。

  (三)申报注意事项1.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2.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评价标准以《细则》为准,相关概念需以《细则》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为准。3.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应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将取消复核资格。4.创新型中小企业、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优质中小企业梯次培育体系,企业拟申报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必须先申报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下半年武汉市各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要高度重视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摸排辖区内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新赛道、硬核科技中小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标准解读,会同科技、发改、知识产权等部门广泛发动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报尽报”,不断壮大充实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基础。

  (二)加强培育扶持。各区结合本区域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优化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精准服务。各区针对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在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方面,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对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要求,帮助企业“锻长板补短板”不断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梯次成长。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线上审核,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便捷化的申报咨询答疑,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武汉市各区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武汉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 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 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 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 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见附件3)。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佐证材料要求

  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培育平台按顺序上传以下材料:

  (一)满足《细则》“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 规定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 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 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自评表封面和“真实性声明” 处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 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 公司的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2021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 信用中国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6.直通条件佐证: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2021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国 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 荣誉的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 湖北省、武汉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 站);

  (4)2021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 (包括投资者符合《细则》所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等)。

  (二)不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的直通条 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 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自评表封面和“真实性声明”处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2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2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和部 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2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 带税务印章的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资料需体现2022年度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

  4.2023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3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及部 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3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 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资产负债表,需包含《纳税申报基础信息 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若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提供《期问费用明细表》。以上资 料需体现2023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资产 总计、负债总计等数据);

  5.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 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 公司的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6.2021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 信用中国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只需提供 符合要求的评分值较高的1项知识产权佐证;其中“I类高价值 知识产权”需提供《细则》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所列条件 的证明材料,“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需提供企业申请该知识 产权时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8.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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