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成都市各地蔬菜(含育苗)生产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申报补贴补助、条件材料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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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都市各地蔬菜(含育苗)生产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申报建设目标

  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和基础条件等因素,择优支持8-10个蔬菜基地开展蔬菜生产设施改造提升,提高光热水土等农业资源利用率、生产要素投入产出率和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增强城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能力。

  二、成都市各地蔬菜(含育苗)生产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成都市17个涉农区(市)县范围内从事蔬菜

  生产(含育苗)的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公司、蔬菜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拥有完成项目必要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和资金配套,且已纳入市级政府投入“三农”重大项目储备库。

  (二)蔬菜产品基地原则上露地蔬菜种植相对集中连片面积200亩及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核心区20亩及以上,或食用菌生产在100万袋(段、瓶)及以上(地栽或床栽的以实际生产面积算,袋栽的以20袋为1平方米折算),基地蔬菜复种指数1.0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现象。蔬菜育苗基地单次育苗能力达150万株及以上,年育苗能力500万株及以上。

  (三)项目原则上优先支持通过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成都市常年蔬菜基地”和自愿承担成都市蔬菜保供任务的主体。

  (四)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成都市现代农业产业规划,项目建设不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

  (五)申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建设内容,并已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在项目实施年限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六)2021年以来,申报主体通过各级财政资金已经支持建设的同一地块相同建设内容的,不得重复申请。

  (七)申报主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2022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支农项目建设、审计、验收及资金管理要求。

  三、成都市各地蔬菜(含育苗)生产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申报建设内容

  支持改造或扩建蔬菜生产大棚设施设备,包括设施棚架(膜)、遮阳网、智能化控制等相关设施设备;支持改造或扩建蔬菜集约化育苗设施设备,包括育苗大棚、育苗床、嫁接愈合室、催芽室、播种流水线、智能化控制等相关设施设备;支持改造或新建蔬菜生产水肥(药)一体化设施设备,包括节水、施肥、喷药设施设备的首部系统、田间管网、中控平台等相关设施设备。

  四、项目实施期限

  2025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2025年4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

  五、成都市各地蔬菜(含育苗)生产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申报补助标准及范围

  对验收合格的蔬菜(含育苗)生产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择优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核定后的建设和购置总金额的40%据实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投资计划仅限于生产性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等建设内容,土地、生活、办公、围墙等非项目功能建设,以及利用原有的设施设备、基础建设等不得纳入补贴和总投资范围。2021年以来,通过各级财政资金已经支持建设的同一地块相同建设内容的,不再重复支持。

  六、成都市各地蔬菜(含育苗)生产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申报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转发《申报指南》,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属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于10月12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审批立项。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申报项目可行性和绩效目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审定和公示后,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审批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项目实施方案需要变更(调整)中止的,项目实施单位需书面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按原审批程序批复。

  (三)项目实施。各项目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按照项目计划推进任务落实。同时,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推进情况调度。

  (四)项目验收。依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文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项目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负责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2025年4月底前将项目验收结果及验收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兑现财政补贴资金。项目验收时需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能正常发挥作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建设合同、发票、项目竣工报告等相关项目建设资料(详见附件3)。

  六、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项目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严格项目实施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初审、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一)落实工作职责。项目业主要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确保按方案设计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要严格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把关,强化事前、事中过程监管,对项目购置的大额设备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开

  展询价或招标,如涉及隐蔽工程要现场核实并做好拍照记录,确保项目总投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防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问题发生。市农业农村局履行项目“立项、督导、监管”责任,督促区(市)县抓好项目建设的推进、验收和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动态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调研项目建设、验收等情况。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指导项目建设,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三)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纪律要求。

  七、注意事项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凡建设内容涉及环保或土地性质变更,已办理环保或土地手续的,应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合法的环保或土地手续;未办理环保或土地手续的,应在项目验收时提交合法的环保或土地手续,否则验收不合格。

  八、成都市蔬菜(含育苗)生产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一、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含县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附件2)

  三、项目用地证明材料(证明项目不存在“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如果建设内容涉及设施用地的,需提供设施用地审批手续)

  四、申报主体支撑项目实施的资金证明(近2年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五、申报主体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主体信用证明

  八、基地认证、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及获奖证书等其他与申报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叁份,申报资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属复印件的需由提供部门加盖鲜章,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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