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4
非遗讲解,内江市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周期条件及申请流程、材料要点等内容整理如下,市中区、东兴区、威远县、资中县、隆昌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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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 ), 是指已列入内江市市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和传承实践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 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 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需要,开展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从事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 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机关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 ,可以安排实地调查和现
场答辩环节,提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 日。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30 日 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 为异议成立的 , 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 审。
第十五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集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教学活动;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
(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义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年度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当于每年10 月 30 日前对该年度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进 行初评估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评估报告 , 报市文化 和旅游行政部门 。 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 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后,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触犯刑律,或者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 力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该传承人历年考评情况作出评估,并从下一年度起停发传习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停发传习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市级机关直属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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