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认定奖补流程管理办法

2024/12/11

根据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梳理,盘点株洲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认定奖补流程等内容,详情如下,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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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2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工信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下拨以及株洲市本级配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思路,充分体现出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商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统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总责。各区县(园区)工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园区)企业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总量控制、审核拨付资金,协助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先进硬质材料和陶瓷四个细分行业参与数字化改造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参与株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智库机构和第三方监理等相关单位。

第八条  中央资金安排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中央资金安排不超过20%的比例用于提升数字化供给水平、支持链式转型、打造行业标杆试点、开展综合服务等。在中央资金基础上,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配套。

第九条  资金奖励和补贴标准具体参照《关于支持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的十条措施》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试点实施期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单位。

第四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首批试点改造项目和后续批次试点改造项目)的资金拨付流程:

(一)方案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财政局制定资金申报及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按程序经会议集体研究后由局相关领导审批。

(二)企业申报。由各县市区、园区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情况及批次配额,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试点改造企业或项目。

(三)项目实施。改造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数字化改造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实施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指导。

(四)验收评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改造企业提出验收评测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第三方监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由相关机构对改造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等级评测,并出具评测报告。

(五)奖补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资金奖补细则办法,由改造企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资金奖补申请表、诊断报告、验收报告、评测报告、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公示拨付。项目经验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公示,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车间)、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含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等项目、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模式)、优秀“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推广成效案例、数字化转型“十佳标杆企业”等示范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布置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属地工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各地工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工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评定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奖补项目名单,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类(包括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化转型动员培训、智库服务、第三方监理、评测服务等)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启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项目采购;

(二)采购流程。由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服务提供的服务商;

(三)资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合同签订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接受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并进行专账明细核算。同时,应积极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项目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县市区科工信局及财政局、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分别对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科工信局和财政局、第三方监理机构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馈,并提出变化情况说明及对策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主要实施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应严格按照下达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及相关制度管理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时,应按项目申报对应层级,及时、真实、准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或属地县市区科工信局及财政局报告项目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绩效评价和社会监督。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单位,检查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同时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如有违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湖南株洲)”中公开。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中相关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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