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各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申报条件要求及流程管理办法

2024/12/11

株洲市各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申报条件要求及流程管理办法整理如下,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云龙示范区、株洲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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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作用,规范服务商行为,提升株洲市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通过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并纳入到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商名录的服务商。

第三条 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奖补对象主要为参与数字化转型的试点企业,依据数字化改造成效,按照程序评审公示的名单为准,不与服务商产生关联性挂钩。

第二章 服务商要求及来源

第四条本办法中服务商包括综合型服务商、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三类。

(一)综合型服务商需具有突出的资源整合、系统集成和生态协同等综合服务能力。

(二)行业型服务商需在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先进硬质材料、陶瓷任意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行业整体数字化转型方案。

(三)场景型服务商需能够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或场景上有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

(四)服务商需具有本地服务能力,技术团队健全稳定,专业服务能力强,沟通能力好,具备保障其工作开展的技术和服务团队及人员配备。

(五)服务商需能准确理解并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标准,并能够依据标准为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

(六)服务商需具备较强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能提供“小快轻准”产品或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的项目实践经验和典型应用案例。

第五条 综合型服务商从综合能力、专业能力和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三个方面考评,经企业自主申报、资料初审、专家评审等程序遴选确定。鼓励综合型服务商和行业型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形成稳定合作关系。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通过企业自主申报,经审核通过后进入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综合型服务商、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均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服务商的职责

第六条 综合型服务商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对接和诊断。由综合型服务商牵头开展诊转评估,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诊断报告模板形成诊断报告;

(二)梳理问题、需求和场景清单。由综合型服务商牵头,联合行业型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开展入企调研,梳理问题、需求和场景清单;

(三)资源整合。负责整合行业型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资源,形成信息共享、通力协作、优势互补的服务生态,严格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排的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改造任务目标;协同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共同开发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确保数字化服务商供给能力;

(四)组织实施改造。综合型服务商对所负责细分行业改造目标实行兜底制,签订改造任务目标书,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后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

(五)其他工作。综合型服务商须积极配合试点工作调度,完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的各项资料编写、考察调研、经验提炼、案例打造、宣传推广等工作任务,配合完成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平台上传和线上管理。

第七条 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发挥各自优势,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服务,鼓励行业型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和综合型服务商紧密协作;

(二)提供专业数字化产品。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环节提供标准化云基础服务、“小快轻准”产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产品;

(三)积极融入转型服务生态。协助综合型服务商开展需求调研、诊断评估、改造实施等,完成数字化诊断改造,制定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后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

(四)其他工作。协助试点企业整理上传相关台账材料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服务商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所有服务商均需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遵循市场原则,尊重企业意愿,不强制企业选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三)开放数据接口并探索制定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以加强“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在跨平台互操作方面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数据之间的互相连接和软硬件系统的兼容性,提高产品易用性和二次开发便利性,以避免形成生态壁垒和数据孤岛;

(四)在转型实施进程中三类服务商互相监督,维护市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五)不得私自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化转型工作之名与企业合作,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不能未经许可使用企业设施、车辆、工具、原材料等;

(六)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并承诺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时,价格应优惠且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价;

(七)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尊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数据和信息;

(八)严格遵守服务合同条款,不强制增减服务内容,不擅自修改服务价格,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条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说明。

(二)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对接和进驻试点企业不及时、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未按合同要求服务试点企业,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点企业投诉。

(三)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软件采购清单中,项目清单不完整,具体功能、用途和费用罗列不准确,私自绑定专属产品,随意调整或者故意抬高标准化产品(服务)的同期市场价格。

(四)改造成效与实施方案存在明显偏差,无法通过企业验收,但尚未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目标产生重大影响。

(五)工作配合度不高。

(六)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事项或其他原因。

第十条对综合型服务商按照“定期监测、动态调整”原则进行动态评估,综合型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通报,取消其综合型服务商资格:

(一)第三方监理对服务商连续2次提出警告,限期拒不进行整改;

(二)工作进度缓慢,无法按时完成转型任务;

(三)改造实施效果较差,无法达到验收标准;

(四)不能有效协调和组织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按时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

(五)受到5家以上企业投诉且经调查确定投诉情况属实;

(六)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得不当经济或商业利益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

(七)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十一条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其服务商资格。

(一)第三方监理对服务商连续2次提出警告,限期拒不进行整改。

(二)改造实施效果较差、无法达到验收标准。

(三)受到5家以上企业投诉且经调查确定投诉情况属实。

(四)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得不当经济或商业利益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六章 申诉机制

第十二条服务商有权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相关争议的申诉,申诉材料需详细列明申诉事项、理由和目的,同时提供必要且真实的证据材料支持。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就处理结果做出最终裁决,不再接受二次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并负责解释,且根据行业发展状况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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