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3
合肥市为激发体育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性,对今年表现突出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奖补。有关合肥市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激励经费申报条件材料时间和管理办法等如下,想要参与申报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合肥市为激发体育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性,对今年表现突出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奖补。有关合肥市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激励经费申报条件材料时间和管理办法等如下,想要参与申报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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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在合肥市域内组织开展的赛事活动;
(二)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的单位于2022年11月30日12:00前,将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扫描件(盖章)报合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2:合肥市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激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化全民健身活动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开展全民健身赛事和活动专项资金预算编
报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活动安全、圆满;
(二)以促进人民群众全面健康为目的,以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为导向,贴近百姓生活,注重公平参与,覆盖各类人群,让活动成果惠及更多人群;
(三)应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应规模的全民健身活动,做到量力而行,节俭办活动,履行社会力量应有的社会责任;
(四)要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资源能源,使全民健身活动走节约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五)在合肥市域内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是指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已享受省、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赛事活动项目不在此办法激励补助范围。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采取赛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激励,市体育局于年终一次性支付。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市体育局对合肥市域范围内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具有管理、指导、监督的职责。
(一)制定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激励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单位申报等;
(三)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并制定分配方案;负责拨付经费;
(四)配合审计等部门对涉及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申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实际活动规模、经费支出和补助标准提出申请;
(二)做好赛事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并做好项目绩效自评;
(三)规范使用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四)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激励资金主要依据活动规模和类别核定。活动规模是活动规程规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人数总和。由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第八条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激励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优先补助高级别
赛事活动。
第九条项目激励类别
参赛规模分为500人以下的项目和500人以上的项目两类别进行奖励,原则上500人以上的项目奖励经费不得高于500人以下项目经费的一倍,激励经费按申报队伍的分类和数量分配。
第十条对受激励单位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所有市场开发收益归赛事(活动)具体承办方,但应优先用于赛事组织。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激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激励资金的主办(组织实施)单位和活动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赛事活动已于当年在合肥市域内组织开展;
(二)一项赛事活动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
(三)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申报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项目符合合肥市城市发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特点与需要。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及活动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资助资金不予申报:
(一)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要是工商、税务、法院方面的失信);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活动和财务资料;
(三)申报主体与实际办赛主体不一致;
(四)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市体育局每年12月初前对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进行审核,申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合肥市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激励经费的报告》;
(二)活动详细策划或组织方案,经费预算、决算,赛事总结;
(三)赛事活动的相关宣传、报道和秩序册、成绩册等材料;
(四)市体育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市体育局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并允许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申报材料。经局党政联合会研究后,结果在市体育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初审公示期满,市体育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各赛事活动实际举办情况,结合专项资金总体安排,确定各项赛事活动激励经费额度并拨付。补助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申报资助的金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享受激励经费补助的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体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肥市体育类社会组织工作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体育强市目标,立足于激发体育社团活力、促进社会广泛参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推动体育社团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切实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功能作用,努力打造与长三角副中心城市相适应的体育社会组织。
二、评价内容
(一)组织健全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成立党组织,有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有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
(二)制度建设
建立工作制度(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年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三)开展活动
定期举办赛事活动、组织参加比赛、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体育交流。
(四)体育宣传
注重宣传,建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有宣传报道。
(五)工作成效
在全国、省比赛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市级大型活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并定期上报活动情况。
二、评价办法
(一)依据评价办法对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一年来所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评价。评价范围包括已注册登记并按时年审的各市级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
(二)参加评价的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对照评价内容和细则自行评分,并按评价细则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自测评分和佐证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体育总会办公室。凡未按时间上报材料的协会,不得评为优秀及以上等级。
(三)各体育社会组织需要将自评表盖章并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凡后补材料的,在总分中扣除其应得分数的一半。
(四)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采用百分制。评价工作由市体育总会办公室会同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等相关处(室)共同进行。
(五)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评价结果。
(六)各体育社会组织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价工作真实、客观,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该组织参加评价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评价结果运用
(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评出特殊贡献单位、突出贡献单位、优秀单位若干。
(二)对评为优秀以上体育社会组织由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原则上本年度已经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三)凡评价不达标协会(基本分达不到60分或没有年检的),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并通报批评,整改时间为半年。半年后仍未达标的,建议依据章程对协会班子进行调整。
四、本办法由合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合肥市体育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合肥市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激励经费申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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