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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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营造尊重劳动社会氛围,不断深化“技能成都”建设,实现人力资源高质量协同、城市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技能人才高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主要面对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技工)院校教师和学生,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业、社会组织(群团)、大型企业(集团)、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竞赛组织单位)举办、承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竞赛活动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围绕成都重点产业领域,产业功能区,以及产业链、生态圈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立足地方特色优势项目组织开展。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对接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标准,逐步实现与国际、国内重大赛事活动要求相衔接,借鉴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形成职业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第七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政策制定、统筹安排和组织领导。成都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建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竞赛标准
第八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以上竞赛(省、国家、国际)、市级竞赛、县级竞赛三个层级。
(一)省级以上竞赛。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社会组织(群团)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联合举办,且列入国家或四川省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二)市级竞赛。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或其他竞赛组织单位举办或联合举办,且列入了成都市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县级竞赛。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部门或其他竞赛组织单位举办或联合举办,且列入了区(市)县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竞赛组织单位组织的各类选拔赛,企业内部开展的岗位练兵或技能竞赛活动,以及其他无法确定竞赛级别与类型的各类竞赛活动不纳入分级管理。
第九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其中: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竞赛活动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二类竞赛;未达到一类、二类办赛规模和办赛要求的不分类。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规范竞赛名称。其中:市级一类竞赛冠“成都市”或“全市”竞赛名称,市级二类竞赛冠“成都市(或全市)××行业(或工种)”竞赛名称;县级一类竞赛冠“成都市××区(市)县”竞赛名称,县级二类竞赛冠“成都市××区(市)县××行业(或工种)”竞赛名称。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市级一类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不少于6个;县级一类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不少于3个;市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县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5人。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应按照或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设置,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职业(工种)。其中,市级竞赛原则按照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四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县级竞赛原则按照初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应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突出重点工艺、关键环节和实际操作技能,参照世界技能大赛等重大赛事标准确定。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竞赛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命制,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评价)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应统一规范,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统一使用“技能成都”标识。积极推广“线下分散办赛、线上同步直播、云端观赛评赛”办赛模式,降低办赛成本、控制组织风险、扩大赛事影响。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按年度进行组织,原则上每年3月份前完成年度竞赛申报备案工作。举办市县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单位或联合举办的主办单位应按竞赛层级向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进行申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举办或承办省级以上竞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或企业内部岗位练兵等其他竞赛活动,竞赛组织单位应到办赛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备案。由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纳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区(市)县年度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区(市)县人社部门应统计汇总后向市人社局报备。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备案时,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信息网络及后勤保障工作等;
(三)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赛务管理人员,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仲裁工作;
(五)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具备竞赛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检验手段;
(七)竞赛过程中,能够对参赛人员提供相应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面对突发事件有具体可行的措施与控制指标及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竞赛活动申请报告。
2.竞赛活动申报表。明确竞赛名称,竞赛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以及竞赛职业(工种)、参赛人数和比赛时间与地点等基本内容。
3.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明确竞赛组织领导,竞赛项目、标准、命题和考核等竞赛内容,参赛选手年龄、职业能力和身份等要求,竞赛时间、地点、赛制、分组、名额和报名等实施程序,以及竞赛奖励办法和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竞赛活动申报备案后,竞赛主办单位应会同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抓紧按照组织实施方案进行各项赛前筹备并印发竞赛活动通知,明确竞赛时间、地点、比赛项目、参赛对象,以及竞赛安排和表彰奖励等内容,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吸引社会各界关注和各类技能人才积极参与。
第二十条 竞赛活动申报备案后,如需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方案,竞赛组织单位应于印发竞赛通知前15天向申报备案的人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取消竞赛的,应向人社部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赛前筹备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为保证竞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竞赛主办单位应会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工作统筹安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竞赛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办公室由竞赛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竞赛场地、设施设备、耗材物料的筹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和各类文书的草拟,以及竞赛现场管理、人员调配安排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可视情成立竞赛筹备组、秘书会务组、宣传报道组、竞赛组织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和现场监督组等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 竞赛评判委员会由参赛队推荐或竞赛组委会从行业、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选派的优秀专家、裁判和考评员组成,下设竞赛专家组、裁判组和仲裁组。具体负责竞赛规则、技术文件、试题命制和评分标准制定,竞赛项目裁判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执裁,以及竞赛成绩争议问题的调查、分析和仲裁等技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赛项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设组长1名;各赛项裁判组成员不低于4人,其中设裁判组长1名。同时竞赛组委会任命大赛总裁判长1名、副总裁判长1—3名,负责竞赛裁判组织领导和具体执裁工作。仲裁组负责竞赛申诉调查分析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供竞赛组委会参考。仲裁组由具备解决问题能力的资深专家组成,也可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专家组成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制定《竞赛技术文件》,包括竞赛项目、竞赛内容、竞赛标准、组织方式、竞赛样题、场地要求、设施设备、评分标准、竞赛流程和安全要求等内容,作为选手集训、试题命制、场地建设、竞赛组织和裁判执裁的重要依据。《竞赛技术文件》由竞赛专家组制定,经竞赛组委会审核同意后发布。发布时间原则上距离比赛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六条 竞赛承办单位要按照《竞赛技术文件》的要求,在竞赛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赛场改造建设方案》和《设备耗材采购清单》,改造竞赛场地,购置竞赛设备耗材,并按竞赛要求划分和设置检录区、比赛区、评分区、观赛区、休息区等功能区。竞赛场地建设完成后,应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组织赛场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完成时间原则上距离比赛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选手(或参赛队)报名工作,严格按照竞赛报名要求对参赛选手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竞赛组委会进行确定。在往届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牌)的选手,不得参加本竞赛项目或本竞赛项目低等级的竞赛。
第二十八条 竞赛组织单位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竞赛等重大赛事活动要做好参赛选手选拔与集训工作。集训一般安排在成都市各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以统一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参赛选手选拔与集训工作应在竞赛开始前两个月开展,集训时间一般情况下不低于30天。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裁判专家和媒体人员报到工作。要做好身份验证、信息采集、资料发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比赛期间禁止裁判员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住宿点要相对分离。
第三十条 竞赛组委会应在人员报到后对参赛选手进行赛前培训,介绍赛事安排、场地设置、比赛流程和安全要求,确保参赛选手尽快适应赛场环境,了解竞赛规则。召开裁判会、领队会等赛前会议,确保裁判熟悉裁判规则,统一执裁尺度,确保代表队领队熟悉竞赛安排,配合做好竞赛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竞赛开幕式可包括入场仪式、文艺表演、开幕致辞、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总裁判长宣读竞赛规则和宣布开幕等环节,具体环节可根据竞赛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开幕式后,应该安排巡视赛场和媒体采访,扩大竞赛活动社会知晓度和关注度。
第三十二条 竞赛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一般包括选手签到、检录、比赛,裁判评分、签字、汇总,以及赛场监督和成绩确认等环节。竞赛过程应全程录像并向观众开放。确保竞赛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竞赛成绩经裁判组组长、监督员、记分员签字确认后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对竞赛成绩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在竞赛成绩公布2小时内提出申诉,经仲裁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竞赛组委会审核同意后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竞赛过程中,可视情组织赛事观摩、技能展示、媒体采访、选手交流和技术点评等活动,积极扩大赛事社会影响力、关注度。竞赛结束后应组织闭幕式,公布比赛成绩,并对获奖选手和单位进行通报与表扬。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按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和现金奖励。
(一)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三)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四)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按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和现金奖励。
(一)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3万元;
(四)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三十七条 获得其他国家、省、市重要赛事活动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的选手,竞赛组织单位可根据竞赛计划和资金预算,按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和现金奖励。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国家级二类竞赛和四川省级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6万元;
(三) 四川省级二类竞赛和成都市级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6万元、1万元;
(四)成都市级二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1.6万元、1万元、0.8万元。
第三十八条 获得成都市级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和成都市级二类竞赛一等奖(或金牌)的选手,由市人社局授予“成都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九条 纳入成都市年度竞赛计划,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相应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的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竞赛主办单位可向市人社局申请,由市职建中心按规定为竞赛获奖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或颁发相应职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其他职业证书)。其中:
(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的比赛项目,该项目获奖选手可获得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获奖选手已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证书的,可在原技能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市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最高可晋升到高级技师(一级)。市级一类竞赛第二至第六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最高可晋升到技师(二级)。其他获奖选手最高可晋升到高级工(三级)。
(三)按照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比赛项目,该项目获奖选手可获得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其他职业证书。
第四十条 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选手所在的培养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获奖选手同等标准的现金奖励。颁发“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奖牌。
第四十一条 承担我市选手集训任务,指导选手在省级以上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给予教练团队通报表扬和获奖选手同等标准的现金奖励。给予集训单位通报表扬,颁发“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集训单位”奖牌。
第四十二条 组队参加或具体承办成都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组织工作突出的单位,可由竞赛主办单位和市人社局给予通报表扬,颁发“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奖牌。
第四十三条 未纳入年度竞赛计划或资金预算的其他市级部门主办或组队参加的省级以上、市级竞赛,各区(市)县组织的县级竞赛,以及竞赛组织单位组织的其他竞赛,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等由竞赛组织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采取主办单位自筹、社会赞助或申请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四十五条 承担人社部门举办的市级、县级竞赛,以及选手集训任务的,可给予承办单位办赛补助(开闭幕式和各类竞赛组织费用,不含竞赛奖金)或集训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补助20万元;
(二)县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补助10万元;
(三)其他竞赛按照参赛选手4000元/人,每个竞赛项目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四)承担我市选手集训任务的,按照制造业项目3000元/人/天、服务业项目2000元/人/天给予补助。
第四十六条 牵头组织或具体承办国家级、省级,以及其他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由竞赛组织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经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予以补助。
第四十七条 人社部门举办的办赛补助资金、集训补助资金,以及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在成都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年度竞赛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其他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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