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2022年度《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部分就业条款的通知

2023/3/17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合高管〔2022〕39号)精神,现开展2022年度部分就业政策条款兑现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微信或电话18715034835)免费咨询:

一、申报主体

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保障企业紧急用工

1.政策原文

对应急用工阶段(每年1-2月份,9-10月份;因提高产能等需紧急用工的,经区人社部门确认)一次招聘达到30人以上,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实习生需购买商业保险),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招工补贴。经企业确认后,可以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为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的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家补贴最高10万元。

2.申报条件说明

企业在2022年1-2月或9-10月期间,一次性招聘30人以上,并参保3个月以上(实习生需购买商业险),劳务派遣形式派遣时间不低于3个月。

3.材料清单

1)保障企业紧急用工申报表(附件1);

2)保障企业紧急用工引进人员花名册(附件2);

3)参保不低于3个月证明(实习生提供商业险);

4)营业执照和2022年完税证明;

5)劳务派遣形式需要提供派遣服务协议、服务费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二)促进就业奖励

1.政策原文

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员(含特殊人群及渔民)达100人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3个月以上,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说明

2022年净增就业人数=2022年12月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参保人数。补贴金额≤净增人数×300。

3.材料清单

1)促进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净增人员花名册(附件4);

3)净增人员参保不低于3个月证明;

4)2022年12月、2021年12月社保核定单;

5)营业执照和2022年完税证明。

(三)推进稳定就业

1.政策原文

对区内大型重点用工企业老员工引荐新员工,与新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按300元/人给予个人补贴。企业须先行制定并兑现“以工带工”补助政策,提供的老带新名单须在企业厂区或企业门户网站公示且无异议。

2.申报条件说明

大型重点用工企业指2022年12月参保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

3.材料清单

1)促进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5);

2)老员工引荐新员工花名册(附件6);

3)老员工引荐新员工公示截图或照片;

4)企业制定的“以工带工”补助政策及兑现情况;

5)营业执照和2022年完税证明。

(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1.政策原文

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设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区人事劳动部门认定后,每年按照实际为高新区企业输送的技能人才数量分档(达到100人给予5万元,200人给予12万元,300人给予18万元,400人给予25万元)给予职业技工院校最高25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说明

职业技工院校所在区域不做要求,企业需要符合“一、申报主体”所列条件。校企长期合作协议期限不低于2年。

3.材料清单

1)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申报表(附件7);

2)为企输送技能人才花名册(附件8);

3)参保证明(实习生提供劳务协议和商业险证明);

4)职业技工院校办学许可证;

5)校企长期合作协议;

6)企业营业执照。

(五)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入驻

1.政策原文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高新区发展,服务区内企业,对当年服务区内企业20家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当年服务收入(服务区内企业部分)的10%给予补贴,单个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2.申报条件说明

服务收入不含代收代支部分。

3.材料清单

1)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入驻申报表(附件9);

2)为区内企服务清单(附件10);

3)服务协议及服务费用支付证明(银行流水);

4)人力资源机构营业执照和2022年完税证明;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回执。

三、报送要求

1.申报渠道

在高新区财政涉企项目申报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和资料上传。

2.申报材料

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直接上传以下电子版材料:

①每项政策第(1)项、第(2)项excel表(可编辑版本);

②签字盖章后的申报表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附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合并扫描成1份完整的PDF格式文档。

3.截止时间

2023年3月31日

5.注意事项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同项目同类政策在享受上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照从优、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存在经营异常、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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