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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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龙泉驿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2022年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制造业创新平台全覆盖攻坚行动,为成渝制造业高地建设培育坚强的发展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是指围绕科技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依托制造业企业组建的功能性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其他创新平台。
第三条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是创新平台建设的主要管理部门。区发改局主要负责区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办法解释、建设指导、认定组建、调整撤销、验收评估等工作;区经信局主要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办法解释、建设指导、认定组建、调整撤销、验收评估等工作;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区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创新平台的办法解释、建设指导、认定组建、调整撤销、验收评估等工作。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作为创新平台主要联系部门,负责区级创新平台的政策落实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为:
(一)在我区注册登记,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未建立市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创新平台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平台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等,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投入,促进技术不断革新,拥有更加成熟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促进产品不断优化,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引领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各平台支持经费由主管部门分别管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区级创新平台认定条件
第六条 区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综合实力应在申报领域内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原则上承担过区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和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
(三)申报单位现有研发场所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8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所属产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制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证书等)不少于5项,与相关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单位签订有效产学研用合作协议不少于2个。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近三年以来未受到税务、海关等部门行政处罚,未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五)统一命名为:龙泉驿区X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条件。
(三)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25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七)统一命名为:龙泉驿区XX企业技术中心。第八条 区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认定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具有相应的科技人员队伍;
(三)依托单位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有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归属、资金投入方式等实质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在2年(含)以上。
(四)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科技投入能力,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五)统一命名为:XX(企业简称)——XX(高校院所简称)区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第九条 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我区行业中综合实力较强、有较强技术研发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该中心为企业内部独立的研发部门(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建,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专门从事技术研发和科研管理的人员;
(三)具备工艺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艺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研发场地不少于1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五)近三年承担过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1项(含)以上;拥有所在行业领域3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兽药、国家新药等);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六)统一命名为:龙泉驿区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 其他创新平台认定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其他创新平台指依托国家级创新平台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龙泉驿分中心、创新中心龙泉驿分中心、首席科学家(院士)龙泉驿区工作室等创新平台。
(二)申报单位所建分中心应具有服务产业发展战略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突破关键技术的能力,具有完善科研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和成果转化体系。
(三)申报单位分中心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上年度科技活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
(五)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20人。
第三章 平台申报、立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结合我区创新平台建设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类的,取消区级创新平台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终身不得承担龙泉驿区各类科技项目;无故拒报、瞒报相关信息的,三年内不得承担龙泉驿区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其依托单位(含法定代表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区级创新平台及其他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区域内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资金需用于创新平台人员、场地、研发等相关科技创新投入。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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