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2021/3/12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项目申报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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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科技创新券试点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皖财教(2020)8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合创券)是政府向中小微企业无偿发放,用于推动合肥市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大自身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规范设计的一种激励政策。合创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并办理兑现。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服务机构

第三条  合创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其中通用券适用于企业与非关联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委托研发、检验检测、科技金融、创业孵化、人才服务等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对接、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经济(理)人培训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专用券适用于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服务。专用券单独发放使用,不与通用券叠加使用,且不占用企业通用券额度。

第四条  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合肥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实际办公场地的以下二类企业:

(一)至少有1名员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且在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审核推荐的在孵企业,审核标准参照《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科〔2020〕161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证〔2017〕115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服务机构由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审核备案,名单定期公布,动态更新。

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等。

服务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在合肥市注册或在合肥市设立分支机构,税务关系在合肥市,且在本地具备实际服务能力。

(二)独立法人,财务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拥有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经历和业绩。

(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记录。

服务机构遴选步骤:

(一)服务机构线下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合创券服务机构。

(二)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对申请入库的机构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三)成功入选后,服务机构线上入驻合创券平台并完善机构信息。

(四)服务机构根据入库类别,在合创券平台发布对应的科技创新服务。

服务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

(三)单位简介、专职服务资质、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专职人员社保缴纳近半年证明和业绩证明等。

 

第三章  申领与发放

第六条  合创券实行实名等级备案制,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和转让。持券企业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合创券,逾期自动作废。持券企业通用券总额度使用比例需超过80%,方可在下一批次继续申领。

第七条  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创券平台”)网址为:,提供“一站式”申领、使用、兑现、服务机构和服务查询、服务进度跟踪等服务。

合创券申领与发放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合创券发放对象企业,按系统提示注册成为合创券平台用户。

(二)在申请期,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线提交申请。

(三)申请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合创券平台系统对申领企业信息进行梳理,初步判断申领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情况。

(四)合创券平台系统按照企业信息、材料和合创券全生命周期使用情况进行智能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系统自动授予临时合创券申领额度。

(五)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对申领企业和系统授予临时申领额度进行复审,拟定发放企业名单及申领金额,并在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申领企业每年获得合创券通用券申领额度上限为10万元;在合创券存续阶段,所有企业实际使用通用券额度的上限为30万元。申领企业每年获得专用券申领额度为5万元/年。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合创券按照以下流程使用:

(一)持券企业通过合创券平台了解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在线向服务机构咨询和提出购买申请。

(二)服务机构同意后,企业线上支付合创券,双方线下签订服务协议,由服务机构将协议电子版上传至合创券平台,企业线上确认后,服务机构方可线下开展服务。

(三)完成服务后,服务机构线上传服务结果、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并备注合同号)、企业转账凭证(备注合同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待企业验收确认后,完成交易。

(四)服务完成后,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须登录合创券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做出双向服务评价。

第十条  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兑现。

(一)兑现期间,服务机构登录合创券平台提交兑现申请材料。

(二)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提交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兑现服务机构名单及金额。审核通过的项目通用券使用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具体参照公布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进行兑现额度初算:标准化产品兑现比例和非标准化兑现比例详见附件。

(四)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复审确认后,确定拟兑现名单及金额。

第十一条  拟兑现名单及金额在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10%支付给服务机构,其中10%用于奖励服务实施团队。

 

第五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合创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双方须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有合创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申领企业开展调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得推荐“三无企业”(无社保人员、无固定场所、无实际经营),或者存在失信行为的在孵企业申领合创券,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合创券不得与县(市)区(开发区)相关创业创新服务券政策补贴重复兑现。对服务完成前,持券企业工商或税务关系迁出合肥市的,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将拒绝兑现相关交易。申领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调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合创券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合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服务机构注册资料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合创券的政策制定、发放兑付、管理监督等工作。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2.非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附件1

 

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一、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PCT(国际阶段官费)

PCT(国家阶段费用)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15000元

15000元

3500元

1500元

二、软件相关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线(兑现比例50%)

软件企业评估

软件产品评估

软件项目验收测试(效率)

软件项目验收测试(非效率)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效率)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非效率)

800元

400元

5000元

4000元

5000元

4000元

三、认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复审

ISO270001、ISO20000

0-65人

30000元

8000元

5000元

66-275人

45000元

>275人

55000元

四、项目申报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合同金额为政府实际到位拨款金额的12%,最高不超过40000元。

五、科技成果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科技成果查新(国内)

科技成果查新(国内外)

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评价

1000元

1800元

8000元

8000元

5000元

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技术供需对接服务

技术成果推广

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经纪(理)人培训

合同额≤20万

20000元

初级

1000元/人

线上推广

5000元

合同额21-40万

40000元

中级

1500元/人

5000元/次

合同额41-60万

60000元

线下推广10000元

合同额61-80万

80000元

高级

2500元/人

合同额>80万

100000元

七、高企申报认定服务项目合同价格补贴上限(专用券兑现比例5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

研发费用高企专项审计

年总收入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元/年)

年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元/年)

≤500

2500

≤100

2500

501-1000

4000

101-500

4000

1001-5000

5000

501-1000

5000

5001-10000

7000

1001-5000

6000

>10000

10000

>5000

8000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服务项目合同价格补贴上限(专用券兑现比例50%)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

资产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元/年)

≤200

2500

201-800

3900

801-2000

5000

2001-5000

7000

5001-10000

11000

>10000

20000

九、创业孵化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创业辅导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创业创新人才培训

项目指导

路演指导

创客培训

200元/人/场

5000元

5000元

企业家高级研修培训

2000元/人/场

10000元

3000元

注:上述服务合同使用合创券可兑现金额=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

合同实际成交额低于兑现上限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兑现。

 

 

 

 

 

 

 

 

 

 

 

 

 

 

 

附件2

 

非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非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一、委托研发服务

课题研究

委托研发

云计算

其他

二、技术检测

评测

检测

其他

三、科技金融

工商服务

证券服务

价值评估

征信服务

专项审计

验资服务

验资服务

其他

四、人才服务

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

猎头服务

五险一金代办

其他

五、概念验证服务(专用券)

技术评估

法律咨询

市场可行性评估

项目规划报告

顾问服务

其他

六、小试中试服务(专用券)

实验测试

样品研发

数据分析

工艺验证

其他

注:上述服务合同使用合创券或专用券可兑现金额=最终核定合同成交额*50%;

非标准服务合同兑现根据最终核定成交额约定进行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