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 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 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J 390号)、《国家 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 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 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 展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企业, 下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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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件)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 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 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全市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 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 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自身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 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 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 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 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 业人员的能力。
(三) 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 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 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 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 人,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 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较强,业绩突出,设计产 品已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 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七) 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 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的情况。
第六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 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 成立1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 有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 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 的能力。
(三) 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 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 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 不低于60%。
(四) 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 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 关奖项。
(五) 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 突出,经营稳定。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 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 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提出以下申请 材料:
(一) 《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 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 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 运行情况。
(三) 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 出推荐意见择优上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 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 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 定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 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 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 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 心须填写《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 附件4),经县区经信委审核并填写评价意见后,按时上报 市经信委。经市经信委组织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因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原因 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 请;因第十一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 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 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其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更名。
第十四条对获得〃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 业,市、县区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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